温州市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推进鹿城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服务业产业集聚和重点行业快速发展,促进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建设,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
1.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奖励。对于首次规下升规上的企业,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上规次年营收增速达20%以上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发展营利性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2.5亿元、3亿元,且增速达到全区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
3.吸引企业入驻鹿城。对于在我区新设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超过30万元且在我区租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但不超过实际租赁成本,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满足上述要求的已落户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新增租用办公用房、新购置办公用房的,对于新增面积部分参照新设规上服务业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方式给予补贴。
4.支持冷链物流产业建设。对投资建设冷库、冷链配送工程、利用既有设施改建冷库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其中冷链物流信息平台额外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助。
二、升级发展信息服务业
5.软件著作权奖励。给予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新增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1000元。
6.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参展奖励。鼓励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对外展示交流活动,经认定,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80%奖励,赴区外、市外、省外、境外参展,每个展位奖励分别不超过5000元、8000元、12000元、15000元。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多奖励4个标准展位。
7.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房租奖励。对于纳入规上统计入库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当年度未享受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房租补助的,按实际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最高给予15元/平方米·月房租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8.限上入统商贸企业奖励。限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5亿元、30亿元,且增速达到30%以上的,每实现1000万元销售额分别给予1000元、1100元、1200元奖励;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9.直营连锁门店奖励。限上商贸企业(含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直营连锁门店10 家以上的,每新设一家连锁门店给予1万元奖励。
10.统一经营管理奖励。商场首次实现统一结算(涵盖50%以上商户)的限上商贸企业,若年零售额超过3亿元,给予60万元奖励,若年零售额超过5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若年零售额超过8亿元,给予200万元奖励。非统一结算商场内的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每增加2亿元,给予商场实际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商场内新注册独立法人的限上商贸企业,第一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第二年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第三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的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每达到50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
11.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奖励。对经审批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我区新建的经验收合格的回收站点(面积20平方以上)、智能回收箱,按建设规模和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建设、租赁费等)50%给予奖励,每个网点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其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船)的,按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奖励,每辆(艘)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其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兜底回收的,给予300元/吨补助。经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建设、租赁费等)30%的比例,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12.促进投资基金类企业集聚。在鹿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机构,投资对象为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鹿城的实体企业或项目(不含房地产、股票、金融类),且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除市级政策给予的投资奖励外,再按照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奖励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3.加快地方金融产业发展。金融机构当年本外币存贷款年末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则在次年给予高管团队100万元奖励。
五、促进科技服务业提质增效
14.加大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力度。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前25%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15.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超过3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在每次实际使用时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向区科技局具体使用申请,每个单位全年低于5000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5000元部分抵用50%,全年合计不超过5万元。
六、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
16.打造品牌服务机构。对新落户或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的机构,奖励50万元。区内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001-2021)新获得A级评价的,奖励2万元。
17.鼓励高价值专利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代理申请服务每年获得授权的战略新兴领域发明专利达2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
18.对新落户或者资质晋升的设计、监理企业进行奖励。新落户鹿城的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企业、监理专项甲级企业,或鹿城区工程设计企业或监理企业资质晋升为专项甲级的,可分别给予奖励150万元、50万元,若企业再次取得其他不同专项甲级资质的,每个增项资质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新落户鹿城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企业、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或鹿城区工程设计企业或监理企业资质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可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七、打造楼宇经济新高地
19.开展楼宇梯队式培育。在楼宇地方标准评价中,认定为B类、A类的重点楼宇,给予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40、60万元的奖励。
20.打造优质特色楼宇。经申请认定为特色楼宇,按照每5000平方米补助20万元的标准,每年给予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规上主导产业企业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100平方米给予1.5万元的补助,每年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1.楼宇招商奖励。对成功引进企业并当年度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给予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
22.楼宇活动补助。对组织开展各类楼宇招商、楼宇经济培训、楼宇特色论坛等宣传推广活动,有效促进鹿城区楼宇经济发展的统一招商运营管理单位,经楼宇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照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年每家不超过30万元。
八、保障企业人才子女入学
23.企业高管子女入学保障。在鹿城区注册,且在我区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可享受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保障,名额分配按照企业入库税收安排最高限额:(1)上一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超过2名。(2)上一年度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超过1名。(3)连续3年累计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企业,不超过1名。在符合企业条件的基础上,申报人员需在鹿城区缴纳五险1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上一年度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连续任职2年以上,年报酬15万元以上。(2)连续3年累计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连续任职3年以上。
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鹿城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如条款无特殊表述,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文中所称楼宇,是指全区范围内商业用地上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综合体,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纳入总量控制,不包括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奖励、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参展奖励、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房租奖励、加大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力度、开展楼宇梯队式培育、打造优质特色楼宇、特色楼宇奖励、楼宇招商奖励、楼宇活动补助。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鹿城区级。营利性服务业涉及行业范围根据当年度统计核算办法划定范围为准。特色楼宇指某一特定主导产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63-69、71-89行业大类)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50%及以上且产值占入驻企业总产值50%及以上,且主导产业企业不少于5家,整体入驻率达70%的楼宇。
5.本政策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发生但未奖励的事项,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政策所列的奖励补贴。本政策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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