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质量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产业立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量完成区“三大倍增”计划,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在我区“6+2”产业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2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一)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且研发投入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1万元奖励,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0.6万元奖励。企业(个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登记地在我区的个人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经审核认定,给予个人一次性1万元奖励;企业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现产业化,且该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重大专项等的企业,按照上级补助到位资金额度25%、20%、15%的配套标准,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80万、50万元的补助。
(四)区内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按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该企业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如为单位联合上报获奖的,只对第一、第二和第三完成单位进行补助。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全额补助,第二完成单位减半补助,第三完成单位按全额四分之一补助。
二、鼓励创新主体高质发展
(五)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2万元。
(六)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创建验收合格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七)对信息经济企业首次上限(上规)、纳入市信息经济企业库统计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支撑的核心产品(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经审核认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三、优化提升创业创新环境
(八)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凡注册在拱墅区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当年代理的拱墅区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1000件、1500件,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其中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50件、200件、300件,再分别追加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
(九)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对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早期投资,按被投资企业融资额的1%给予创投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质押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企业以基准利率50%的贴息,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深入实施创新服务券制度,对通过区创新券使用审核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服务合同总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
四、支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十二)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三年行动计划(简称“旭日计划2.0”),对认定为“旭日计划2.0”的企业,按照一、二、三梯队,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3万元的奖励。
(十三)每年对“旭日计划2.0”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须参加税务部门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申报,若已享受第(一)条款的研发投入补助,则不重复补助)。
(十四)对近一年内获得非关联第三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旭日计划2.0”企业,且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投资跟进。
(十五)区中小企业风险池基金给予“旭日计划2.0”企业一次性授信不超过500万元的信用贷款,并在培育期内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在培育期内可享受贴息的贷款总和不超过1000万。
五、推动众创空间提质增效
(十六)实施众创空间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简称“墅苗计划”),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补助,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20万补助;鼓励打造科技创新特色楼宇,对新认定的区科技创新特色楼宇,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七)对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含)进行绩效考核,确定优秀、良好和合格三个等级,分别按照100%、80%和50%的标准给予运营机构房租补助(按实际使用面积补助1元/平方米/天,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和宽带补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对年度获得省级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八)对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入驻企业获得投资机构投资,且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投资跟进;众创空间内的企业(注册地为拱墅区)在孵期间获得股权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每1000万元给予众创空间0.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鼓励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开展全区(市)性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促进资本、技术和人才向我区集聚。经区科技局牵头征集和筛选部分活动项目予以资助,每年受资助的创业活动总数不超过5项,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浙江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经事先申报区政府批准,补助比例最高为10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对年度孵化出科技型小微企业超过5家并落地拱墅发展的,给予众创空间一次性3万元奖励,每增加一家奖励0.5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其他
(一)本政策自2018年3月30日起实行,原有《关于鼓励提升区域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的若干意见》(拱政〔2008〕10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拱政〔2014〕3号)、《拱墅区进一步推进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旭日计划)的实施意见》(拱政办发〔2016〕8号)、《拱墅区2016年度众创空间建设行动计划》(拱政办发〔2016〕1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的政策扶持办法》(试行)(拱政〔2015〕6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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