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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浔区科技创新发展十五条意见

时间:2023-04-25 09:32:59|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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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浔区科技创新发展十五条意见

南浔区科技创新发展十五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湖政发„2020‟12 号),加快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浔实际,特制订以下政策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市、区各按 50%比例分担);对重新通过认定的,每家给予 10 万元奖励(市、区各按 50%比例分担)。对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工业“双高”企业,每家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 类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支出在200万元(含)以上、增幅达到同期市本级平均水平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含)的市区前100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研发支出规模列前20名的,每家奖励50万元;列第21—50名的,每家奖励30万元;列第51—100名的,每家奖励10万元。有企业不符合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列后的企业可依次递补。对上年度研发支出在100万元以上、增幅达到20%以上(上年度研发支出在1000万以上的,增幅达到10%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的规上工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基数按5%予以奖励,最高10万元;增量按10%予以奖励,最高20万元。

三、引导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奖励(市、区各按 50%比例分担)。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按省规定比例配套(市、区各按 50%分担)。

四、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列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万元配套支持。实施建设市级实验室梯队培育工程,对市实验室每家最高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每家最高给予50 万元奖励。对从认定制转为信用制方式建设的有关平台载体,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再予以补助。对重点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

五、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突出重点产业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化解产业链断链断供风险,鼓励企业实施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 100 万元补助;科技攻关项目最高给予15 万元补助。探索建立产业技术攻关“揭榜制”,拓展破解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路径。对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择优委托重大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配套支持。

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参加国家、省、市各级举办的产学研活动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企业引进或自主申报发明专利,并在南浔转化为标准化生产,认定为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后,给予每个项目 2 万的奖励。

七、提高创新券使用额度。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长三角创新资源共享,按照企业应支付费用最高给予 50%补助,单个企业 1 年内可给予最高 20 万元补助。

八、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 75%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九、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分别给予 2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攻关,对科技特派员实施的科技项目列为市级以上项目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十、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推进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完善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含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一次性专项资助。

十一、加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个人),按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省科学技术大奖个人(团队第一完成人)按每项100万元奖励;对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实行国内专利授权奖励,实施PCT国际专利申请每件奖励2万元,实行发明专利年费补助;获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的单位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第一次50%,第二、第三次30%的贴息(含市级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5万元;给予企业专利权质押评估费用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企业当年参加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限额3万元。对建设知识产权联盟、品牌指导服务站、规范化市场等知识产权平台,给予10万元的补助。每年安排40万元用于知识产权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发明专利转移转化等。对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分析和预警等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十三、提升孵化器运行质效。每年安排 100 万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孵化器的招才引智、公共服务、决策咨询和日常运行等。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万元。

十四、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建设。每年安排科普经费 160 万元,主要用于全区科普项目建设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

十五、提升科技型企业荣誉感。设立南浔区科技人才大奖、南浔区科技创新型先进企业、科技成长型先进企业等三大奖项,在全区性的会议上予以表彰。考核办法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本政策提及的企业研发支出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对当年度出现重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收违法、重大失信等事件的企业,取消奖励。统计上无研发投入的企业、统计上研发投入少于税务上研发投入的企业及未使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我区已有科技方面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和补助的相关政策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南浔区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浔政办发„2017‟1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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