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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26 09:18:23|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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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推动丽水高新技术产业提速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31576”五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丽水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丽水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在其主要产品(服务)技术领域有相关知识产权活动,包括: 

1、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受理; 

2、拥有3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或受理。 

(四)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建立了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相关制度; 

(八)企业建立了比较清晰的企业全员和科技人员相关人事档案; 

(九)企业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对研发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十)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申请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进行集中受理。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入库申请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申请入库企业对照入库标准登录“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系统”,按要求完成网上申请材料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科技人员清单); 

5、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总收入明细表、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会计年报、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7、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二)入库评估。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六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入库企业在3年培育期内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现有研发投入后补助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其在培育期间(按年度,含同一年度入、出库)发生的研发投入,再给予研发投入2%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研发投入补助不超过50万元),增加的2%部分在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次年予以兑现。入库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给予立项或推荐。入库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领额度标准。 

第九条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 

第十条 市科技局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定期上门走访、重点帮助辅导,并进行日常跟踪分析,促进企业尽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十一条 鼓励入库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三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入库企业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请参照执行,所涉及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涉及其他政策的,按就优原则,不重复享受。涉及“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涉及开发区企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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