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缙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缙云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缙云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关于强化创新引领推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发〔2022〕5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支持鼓励企业、团队、个人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以下统称: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而发放的“有价凭证”。采取使用主体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现的方式进行。科技创新券每年限额发放,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经费预算安排,所需资金在科技政策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在预算审核后及时下达相关资金,确保日常兑付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省级创新载体主要为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子平台等;县级创新载体为经认定的科技服务平台。
第二章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及抵用折率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及抵用折率:
(一)科技查新,抵用折率100%:委托文献检索查新等服务;
(二)检验检测和仪器设备共享,抵用折率80%: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不含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各级载体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三)技术交易额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合作,抵用折率40%:包括委托各类研发机构或与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工业产品外观、功能、结构、形态等设计和样品试制,接受各类技术服务;
(四)科技活动委托代理,抵用折率40%: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质押评估、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贯标辅导、企业(产品)体系认证、人员资质培训等。
(五)专项审计,抵用折率40%:包括科技企业(机构)申报、科技项目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专项审计。
服务提供单位为缙云县产业创新服务有限公司的,在原抵用折率的基础上再提升10个百分点,以上范围的科技支出在县级及以上各类项目中不再确认。
第三章 科技创新券的申请、使用与兑现
第七条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在县域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创业者,经审核通过,可以申领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各类经国家、省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和在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创业团队、个人创业者。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12万元;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8万元;
(三)一般企业每年申领额度为3万元;
(四)创业团队、个人创业者每年申领额度为1万元。
第八条申领和使用流程
企业和孵化机构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zjsti.gov.cn/)在线申请、查询、预约各类服务。基本流程包括:1.在线注册,系统自动配额;2.在线预约服务,服务机构接受预约;3.与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4.使用创新券,在线支付创新券;5.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企业或创业者先行支付费用并对服务进行评价。6.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兑现金额向下取整到元)。
为避免科技创新券额度的闲置和浪费,科技创新券需在3个月内完成提交且由载体确认,过期收回。在年度申领周期内每个企业、孵化机构可多次申领创新券。未按规定使用创新券或材料不全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每年的11月对不及时使用的科技创新券进行清理和注销,并向有需要的主体追加额度,追加的额度有效期至当年十二月底。
第九条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兑现,兑现工作全年受理。科技创新券使用主体须按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县科技局提交兑现材料,由县科技局统一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审核工作。
兑现申请材料包括:
(一)《兑现申请表》;
(二)合同、协议复印件(日期需在领取创新券之后);
(三)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
(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要确保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县科技局要加强科技创新券发放、使用和兑现的审核管理。对通过科技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的资金,并记录科技信用信息。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第十二条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按全额服务费用计入研发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缙云县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缙科〔201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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