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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衢州市开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时间:2023-09-21 09:36:10|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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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开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为深入贯彻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县、产业兴县、创新强县”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构建全域科技创新体系,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开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战略机遇、聚焦创新赋能、激发产业动能,以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延伸产业链条为重点,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优势产业,着力建设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实现工业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打造绿色发展标杆地注入最大的发展增量,奠定最坚实的工业基础。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县规上工业总产值倍增至250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倍增至36亿元;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60%;培育形成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10家,20亿元以上企业4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保持全省先进水平。

三、主要举措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县域内的工业企业月度新增、年度新增(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160万元奖励(若获奖企业以后再进档的,则补发差额)。

(二)加大项目招引力度

1.新建项目投资补助。新办工业企业在县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实施期限内完成投资,新建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新建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事关全县产业发展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2.国资厂房租金补助。租赁国资厂房并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的新招引企业,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政策享受期(上半年签订入园协议当年属于第一年,下半年签订入园协议的次年属于第一年,连续不超过三年):第一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70%、90%的租金补助;第二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20%且每平方米营业收入达到0.6万元/㎡、0.8万元/㎡、1万元/㎡的,分别给予40%、60%、80%的租金补助;第三年较第二年、第二年较第一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均达到20%且第三年每平方米营业收入达到1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分别给予60%、80%、100%的租金补助,但不得超过企业第三年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租赁国资厂房并与其他属地签订协议的新招引企业参照执行。

3.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符合我县产业导向且通过决策咨询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并取得实质性经营业绩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亩均纳税强度分别达到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90%给予奖励;亩均纳税强度分别达到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已入驻创业谷、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企业,自投产并取得实质性经营业绩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每平方米(一楼面积按150%计算,下同)纳税强度分别达到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90%给予奖励;每平方米纳税强度分别达到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含)以上的,参照其地方综合贡献的50%给予奖励;享受国资厂房租金补助的,两者之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享受新建项目、工业技改项目、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项目、“钱江源英才”创新创业项目政策补助总额超出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详见细则),不享受本条款政策,未超过则补差享受。

4.产业链招引奖励。鼓励主导产业中链主型企业每招引一个本企业关联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达到1-3亿元(含)、3-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负责招引的企业经营者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实际固定资产达3亿元以上的可分阶段兑现)。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每年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技改项目。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属于糖醇、有机硅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上浮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

在县经信部门备案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其新增软件实际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软件投资部分可单独按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80万元。对县经信部门重点推进的细分行业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其新增软件实际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软件投资部分可单独按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向上争取资金

对成功列入上级竞争性项目的,与县级扶持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项目通过验收后,按上级补助资金额给予10%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县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补助。

(七)支持绿色智能体系建设

对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或节水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5万元。加快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给予政策支持。

(八)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

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列入省制造精品(制造新品)项目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企业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再奖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5件;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九)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每年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以后年度根据上级要求调整额度),专项用于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的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部分(不超过研发投入年度增量)再给予5%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奖励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奖励同比例下降。

(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支持;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的奖励。

(十一)推进科技联动协同创新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给予3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每个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全年科技服务费用支出小于1万元(含)的部分可全额抵用,1万元以上部分可抵用30%(每家每年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浓厚产业科技创新氛围

为优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安商、尊商、富商”的发展氛围,特采取若干奖励措施:在“3+1”主导产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中,分别评选出“地方综合贡献”“亩均税收”“工业增加值增速”前6名,按第1名10万元、第2-3名5万元、第4-6名3万元给予其经营者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不超过两项奖励资金。

四、附则

(十三)本《意见》中第六、十、十一条相关奖励补助适用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业企业。对企业同一项目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十四)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减半享受: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对统计申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高于0.5%(含)低于1.5%(新上规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低于0.5%)的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满10亿元,约束条件降低20%,最低不低于40%。

(十五)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一票否决”,不予享受:在兑现阶段低效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及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被查处的企业;对统计申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低于0.5%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新上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满10亿元,约束条件降低20%,最低不低于40%。

(十六)对企业存在欠税情形的,暂缓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在接到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缴清的,取消相应奖励补助。

(十七)本《意见》自2023年3月14日起执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参照执行。原《开化县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开政发〔2021〕16号)中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智能化改造项目(需通过专家验收)及已申报的企业上云项目,参照原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原《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开政发〔2022〕5号)、《开化县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开政发〔202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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