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瓯海区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瓯海区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平台和基地建设。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行业数字化综合性平台或基地,规模辐射温州市级以上,达到一定影响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落户奖。
(一)对总部搬迁至我区的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引进当年起,三年内其中有一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0亿元和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和200万元。对总部搬迁至我区的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推进“建筑工业化”战略,鼓励企业在我区落户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对于本地建筑企业在本区域内投产的建筑工业化基地,按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自落户之年开始连续奖励5年。
三、外出经营奖。实施“走出去”战略,企业市外建筑总产值或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本地建筑业总承包及桩基专业承包企业、除桩基专业承包之外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企业,按外出总产值或营业额分别给予0.5%、0.2%和0.8%的奖励。
四、资质晋升奖。对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首次晋升为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予以奖励30万元。
五、做强做大奖。
(一)鼓励瓯海区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省内建筑业总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5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达2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每增加2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
(二)建筑、市政行业设计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给予奖励12万元,每递增5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
(三)鼓励建筑企业扩大产业规模,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
六、创优夺杯奖。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水利工程奖项的,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对在本市承建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本区建筑企业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20万元;获“钱江杯”“瓯江杯”“金瓯杯”的承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全国、浙江省、温州市各类建筑工程专业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市级示范或优良标准化工地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同一工程获得低级别奖的奖励后再获得高级别奖的给予补差。
(二)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作品获得国际(港、澳、台)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在区内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招标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七、技术创新奖。对牵头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八、科技引领奖。
(一)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引导企业组建BIM技术中心,企业组建BIM技术中心根据《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等级评定标准》(T/ZBTA01-2019)评定后,等级为一级(最高)的奖励30万元,等级为二级(次高)的奖励20万元,等级为三级(基本)的奖励10万元,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二)强化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
(三)鼓励建筑业施工企业信息技术创新。鼓励建筑业施工企业向智能化发展,对当年在软件、网络建设及信息技术开发(不含硬件设备)投入3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50%奖励(奖励额不超过200万元)。
九、其他约束条件。对总部搬迁至我区的特、一级施工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落户奖不受总量控制,其他奖项均受本企业上年度政策奖励总量控制。
企业当年度享受第三条奖励的,不再享受第五条奖励;享受第五条奖励的,不再享受第三条奖励,两者选其一。
因本年度出现安全生产亡人事故或恶意欠薪被立案行政处罚的责任企业,取消当年度所有建筑业产业政策奖励。
十、散装水泥推广奖。
(一)符合产能规划要求的散装水泥企业,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流动罐、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右转弯盲区视频、机器人等新增设备,按购置总价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20万元。
(二)符合产能规划要求的砂浆企业(散装水泥企业),完成企业清洁化改造,并通过省市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一、受理责任单位。第一条至第九条受理责任单位为区住建局;第十条受理责任单位为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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