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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湖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塑造经济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4-01-29 09:48:09|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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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湖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塑造经济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落实好国家、省、市科技政策,优化构建区域创新创业生态,全力推动科技创新主体发展壮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结合西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创新策源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企业,规上、规下企业新增研发费分别超过200万元、50万元的,经核定,根据企业发展绩效按新增研发费不超过5%,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5万元补助。对当年已获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不重复补助。

(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规定给予重点支持。

(三)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其中给予第一获奖单位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三获奖单位减半奖励、第四至第五获奖单位按25%奖励。对新获得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获奖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促进成果转化

(四)实施转化项目扶持“青鸟计划”。设立“青鸟计划”专项扶持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支持硬科技初创项目关键节点发展。

(五)鼓励开放成果应用场景。鼓励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进行首用、首试、首购。支持企业承接“三新”产品并进行科技攻关,对投保“创新保”的企业,按保险费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三新”产品,并优先向其开放政府端应用场景。

(六)支持转化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社会资本等根据我区产业需求建立转化服务公共平台,对提供二次开发、工艺验证、中试熟化等服务的小试中试基地,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七)鼓励使用创新券和服务券。鼓励企业使用创新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年技术交易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鼓励中介机构向企业提供各类科技服务,每家企业当年购买科技服务使用服务券兑现额最高2万元(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

(八)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区内领军企业牵头组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建设创新型服务平台,对创新概念验证中心等创新型服务平台,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专项扶持。

三、支持创业孵化

(九)支持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新备案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提升平台运营绩效。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孵化的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 1 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的,给予所在孵化器每家不超过 15 万元的绩效奖励。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运营资助。

(十一)推动创新型孵化器建设。鼓励龙头企业、新锐行业服务机构、知名金融机构、头部创投机构等单位,专注前沿核心技术、聚焦重大成果转化、集聚一流孵化团队,打造以孵化硬科技企业为目标的新型孵化空间,形成“超前孵化”和“硬科技育孵”模式。按照“一器一策”方式,根据孵化器启动建设、运营管理、绩效评价等情况,给予每年100万元补助。

四、加快主体培育

(十二)实施新雏鹰企业培育计划。持续培育未来产业和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硬科技初创企业,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十三)实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鼓励科技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开展“高新企业规上化、规上企业高新化”行动,推动更多企业成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科技领军企业。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30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重点科技企业招引。对新设立(新引进)当年或次年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年度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科技企业,纳入区统计库后,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五、优化创新生态

(十五)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团队申报“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对象按规定予以最高1000万元补助。支持国(境)外人才(项目)申报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省“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对入选计划的人才(项目),按规定予以最高60万元补助。

(十六)加强对科技企业金融赋能。对优质中小科技企业给予科技金融风险池基金贷款扶持,每家企业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重点支持具有科技领先性和商业落地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七)鼓励企业参加创新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赛区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除上级补助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

2.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3.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

4.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5.本措施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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