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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开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3-15 09:38:26|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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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开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县、产业兴县、创新强县”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构建全域科技创新体系,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开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战略机遇、聚焦创新赋能、激发产业动能,以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延伸产业链条为重点,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优势产业,着力建设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实现工业经济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打造绿色发展标杆地注入最大的发展增量,奠定最坚实的工业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县规上工业总产值倍增至250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倍增至36亿元;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60%;培育形成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10家,20亿元以上企业4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保持全省先进水平。  

三、主要举措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县域内的工业企业月度新增、年度新增(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

(二)加大项目招引力度

国资厂房租金补助。租赁国资厂房并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的新招引企业,给予三年的租金补助政策享受期(签订入园协议次年属于第一年,连续不超过三年):第一年工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分别给予80%、90%、100%的租金补助;第二年工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均达到2000万元,且每平方米营业收入达到0.5万元、0.75万元、1万元的,分别给予60%、70%、80%的租金补助;第三年工业产值和营业收入均达到2000万元,且每平方米营业收入达到0.5万元、0.75万元、1万元的,分别给予50%、60%、70%的租金补助。租赁国资厂房并与其属地签订协议的新招引企业参照执行。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支持技改项目。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购置设备投资额的3%(属于特殊类别的企业提高2个百分点)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

(四)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

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支持智能化改造项目。在县经信部门备案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其新增软件实际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软件投资部分可单独按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80万元。对县经信部门重点推进的细分行业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其新增软件实际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软件投资部分可单独按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

(五)鼓励企业向上争取资金

对成功列入上级竞争性项目的,与县级扶持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项目通过验收后,按上级补助资金额给予10%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对新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隐形冠军”、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县内企事业单位、个人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七)支持绿色智能体系建设

对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或节水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5万元。加快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给予政策支持。

(八)推进品牌标准化建设

每年财政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品牌标准化建设。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列入省制造精品(制造新品)项目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企业首次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再奖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5件。对主导(即第一起草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出台上述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浙江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10万元的补助。当年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同比例下降。

(九)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每年财政安排500万元资金(以后年度根据上级要求调整额度),专项用于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的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部分(不超过研发投入年度增量)再给予3%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当年符合条件的奖励总额超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奖励同比例下降。

(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其他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支持。

(十一)推进科技联动协同创新

鼓励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购买创新创业服务:每个科技创新券使用单位全年科技服务费用支出小于5000元(含)的部分可全额抵用,5000元以上部分可抵用20%(每家每年科技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

(十二)浓厚产业科技创新氛围

为优化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安商、尊商、富商”的发展氛围,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县政府特别奖企业。

四、附则

(十三)本《意见》中第六、十、十一条相关奖励补助适用对象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业企业。对企业同一项目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十四)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减半享受: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对统计申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高于0.5%(含)低于1.5%(新上规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低于0.5%)的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满10亿元,约束条件降低20%,最低不低于40%。

(十五)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补助实行“一票否决”,不予享受:在兑现阶段低效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及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被查处的企业;对统计申报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低于0.5%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包括新上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每满10亿元,约束条件降低20%,最低不低于40%。

(十六)对企业存在欠税(含缓缴)情形的,暂缓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在接到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缴清的,取消相应奖励补助。

(十七)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奖补资金额度将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核准或备案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的新建项目参照原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验收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技改、智能化改造项目参照原有政策标准给予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原《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开政发〔2023〕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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