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技强区”战略,全力打造高能级创新战略平台,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企业创新培育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列入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
(二)加快科技型企业梯队式培育。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
(三)推进专利示范企业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或补助3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4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助,每家每年最高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强化创新载体建设
(四)推动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外资企业在新区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补助政策。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最高300万元。
(五)加快创新综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给予30万元奖励。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省、市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综合体,每家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
(六)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新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市、新区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鼓励加大技术研发
(七)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市、区各承担50%补助经费。国家级、省级项目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比例资助。
(八)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研发纳统企业,较上年增量部分1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200万元。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创新券额度。
(九)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第一完成单位(个人)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对第一完成单位(个人)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5万元。
(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对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补助5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最高奖励50万元。
(十一)提升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补助。上述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鼓励技术交易转让。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10%—2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加快科创项目转化落地。对新评定的产业化科创型项目,评定2年内,年实际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新购设备投入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提供3年每年300平方米免租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贴,对其余创业空间给予租金减半支持,最高50万元;连续3年按企业经营绩效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十四)强化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星创天地,奖励5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五、支持科技创新服务
(十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限于货币出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单位最高补助10万元。
(十六)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协议新引进落户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补助;公共服务平台落户三年内,年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服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充分发挥人才基金作用,通过采用组建子基金、让利性直投等形式加大资金支持;对平台孵化的产业化落地项目,优先给予场地保障和基金支持。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新区人才工作局会同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于新区沥海街道、斗门街道、马山街道、孙端街道范围内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新区其他政策)的,按新区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已通过协议约定的,不再执行本政策相关条款。
(五)通过有意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套取政策资金奖励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本年度不得再享受新区各类政策奖补。同时,对企业和责任单位进行双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新区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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