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2023年度小越街道进一步优化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发展,不断提升实体经济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和小越实体经济的发展实际,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调整优化实体经济发展激励政策。
一、奖励项目
(一)转型升级奖
1.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设备改造。对投资统计在库的项目,当年设备投入(以发票日期为准,不含增值税、运输费、安装费等)100万元以上,按设备实际投入额1.5%进行奖励,最高奖额不超过4万元,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统计在库的,最高奖额不超过6万元。项目是否投资统计在库和是否属于高新产业投资以统计口径为准。
2.当年列入高耗低效企业淘汰任务的,经经信局认定完成整治的,每家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
3.加快推进企业数字化技术改造,对当年度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等数字化项目,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年度以评审、认定结果的文件名中的年度为准)。
(二)产业发展奖
4.当年工业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5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超过12亿元的给予12万元奖励;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超过5亿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超过2亿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超过1亿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档次升格后,对奖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销售收入计算口径以计入小越街道税收的口径为准)。
5.统计连续在库两年且产值均为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工业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区平均增速(以统计局提供为准)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国家统计名录库为准),按其销售额(以纳税申报为准)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当年新升规企业,当年工业产值达到3000万以上,按其销售额(以纳税申报为准)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6.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盘活闲置厂房/低效资产后有规上企业入驻的,对让方盘活5-25亩(含25亩)、25-50亩(含50亩)、50-100亩(含100亩)、1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奖励。
(三)自主创新奖
7.当年每获一项发明专利的规上企业给予0.3万元奖励,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企业额外给予0.3万元奖励。(以专利证书为准,需为第一专利权人即申请时排名第一的申请人,且不包括中介服务类企业)。
8.当年新创建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重新认定(复审)减半奖励;当年新创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9.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大赛每选送1件作品,给予0.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0.5万元。
(四)企业管理奖
10.企业申请省级(二级)、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创建前须书面报备街道应急管理办),并且达标的(以上级文件批复或颁发的证书为准),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11.对街道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细化考评,按照得分高低,对前十五位企业各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给予0.2万元奖励。
12.当年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订的前二位起草单位和前三到五位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当年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的前二位起草单位和前三到五位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和0.5万元奖励(以发布日为准)。
13.当年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给予0.3万元奖励,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革的给予1万元奖励。
14.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10万元。认定为省级、区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2万元奖励。当年被培育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5万元奖励。
(五)园区建设奖
15.对当年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2万元。
16.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新建、改建类小微企业园,按照不动产证当年新增建筑面积,奖励投资建设主体5元/平方米,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
17.对当年建设应用“园区大脑”系统并通过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一次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万元;对当年成功创建为省级示范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的,一次性奖励投资建设主体 5万元。
18.对当年评定为省级一星至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对后续年度星级评定提级的,按提升后的标准进行补差奖励。
19.小越街道辖区内出租厂房、土地的企业,承租企业(小越街道范围内注册并经街道工业商贸办备案)每升规、升限1家,首年奖励出租方每家1万元(关联企业除外)。
(六)招商引资稳才奖
20.加大招商引资的奖励力度。对于工贸企业引进的实到外资和区外内资,外资引进按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6万人民币折算,其中外资增资项目、外资并购(纯资本类)项目按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4万人民币折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内资引进项目实到注册资金200万元的,给予0.5万元奖励,每超过100万元,再给予0.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包括新注册企业和增资、并购项目,以验资报告为准;不含房地产等企业)。
21.引导和推动企业人才引育,对为小越街道企业全职引进顶尖人才、引荐并自主申报国家级“人才引进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省级“人才引进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各级人才计划如遇名称调整的,按相当层次人才计划界定)的中介组织进行奖励补助,分别给予每人(个)次最高至20万元、15万元。引才奖励支付方式如下:市场化引才机构引荐并自主申报国家级人才引进计划人才,按完成匹配并填报完整申报资料并通过绍兴市级形式审查、省级形式审查、国家级形式审查并进入答辩(或函评)、入选建议人选名单、全职到岗、到岗1年等不同环节,引才奖励最高分别支付至 10%、15%、 20%、40%、80%、100%;市场化引才机构引荐并自主申报省级人才引进计划人才,按完成匹配并填报完整申报资料并通过绍兴市级形式审查、省级形式审查并进入答辩(或函评)、入选建议人选名单、全职到岗、到岗半年等不同环节,引才奖励最高分别支付至 15%、20%、40%、80%、100%。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海外人才引进计划人才等各类人才引进计划的企业具体经办人或企业HR,按区委人才办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减半奖励;对配合做好人才申报资料并报绍兴市相关部门的,每1人奖励1000元。
22.鼓励企业留人用人,在本辖区注册的企业从上虞区外全职引进全日制博士(含应届毕业生)缴纳社保半年以上,按1.5万元/人给予补助。在本辖区注册的规上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以缴纳社保为准),年薪在30万以上(以企业工资证明为准,包含月工资单、银行流水)的核心技术人才可申请“卓越工匠”;在本辖区内注册的规上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以缴纳社保为准),年薪在20万以上(以企业工资证明为准,包含月工资单、银行流水)的核心技术人才可申请“优越工匠”;对于“卓越工匠”一次补贴2万元,对于“优越工匠”一次补贴1万元。根据申报情况择优评选若干名“卓越工匠”和“优越工匠”,评选一次享受3年奖励政策。
23.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励。对提供招商信息、助推项目发展,对小越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授予“小越街道招商引资贡献奖”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视招商项目类型、投资额度、税收及社会贡献等由党工委会议综合确定。
(七)外贸发展奖
24.当年度自营出口(属地报关)首次达到8亿元,给予4万元奖励;首次达到5亿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
25.当年新注册企业,有出口实绩的奖励0.1万元,自营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500万美元给予奖励0.8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连续两年在外贸库企业,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同比增速高于区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按出口额的0.3‰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企业自营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
(八)产业集群奖
26.积极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鼓励规上工业企业与本地中小企业开展分工协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和协同创新。对规上企业委托本街道内工业企业加工产品、半成品、零部件的(模具加工等除外),按当年度凭发票支付的加工费的2%予以补助;对规上企业向本街道工业企业采购零部件的(模具、设备、原材料等除外),按当年度发票购进额的0.2%予以补助。企业补助加工费和采购额起始点为20万元和20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商贸发展奖
27.对限上批零住餐业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且增速(以统计局提供为准)达到全区行业平均增速以上的给予奖励。批发业(以统计名录库为准,下同)年销售额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5万、8万奖励;零售业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3万、5万奖励;住宿餐饮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3万、5万奖励。(企业销售、营业额以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28.为鼓励培育壮大电商主体,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2亿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超过1亿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0.5万元奖励。(电商企业以商务局认定为准,销售额以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统计数据为准,该奖项不与前一条重复计奖)。
29.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对主辅分离的企业新纳入统计笼子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主辅分离的企业增速超过区行业平均增速的(以统计口径为准)给予其销售额(以纳税申报表为准)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完成主辅分离企业给予开办费2万元奖励。
(十)纳税贡献奖
30.当年列入街道纳税前10强的工贸企业第1-4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第5-10位给予1万元奖励。该项奖励以税收实际计入小越街道为准,且不含房地产开发、建筑等企业。
二、其他事宜
1.获奖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积极配合上级、区委区政府及街道各项工作。以上奖项“一票否决”事项:
①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因安全生产违法被行政处罚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被中央(省)环保督察、市区环保检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因偷排、偷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处罚的;
③被上级权威媒体曝光,整改不力的;有新增违法建筑,整改不到位的;
④严重拖欠工资、非法集资等造成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的;
⑤前一年度工业商贸企业综合评价评定为D类的企业
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认为其他经认定应取消奖励的行为。
2.规上企业当年度无研发经费的,所有奖励(安全生产奖除外)减半;规上企业当年度研发经费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3%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在3.5%以下的),所有奖励(安全生产奖除外)扣减25%。企业研发经费及主营业务收入以企业上报的财务状况表(B203表)为依据。
3.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于根据街道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上报街道工业商贸办(因去年上级部门文件下发时间较迟而未能赶上去年申报的,可按今年申报要求进行补报,政策按去年条款兑现),并由街道工业商贸办负责考评,报街道财政资金补助审定小组审核,经街道集体审议研究审定,在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统一表彰奖励。
4.同一企业类同项目,不重复计奖,奖励额度就高执行。奖励总资金在0.2万元以下的不计奖(个人奖励除外)。
5.奖励资金由街道财政划出专款,予以兑现,该政策与区政府奖励政策可重复享受。
6.对小越经济、文化旅游等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具体由党工委会议决策执行。
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凡本街道之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8.本政策由小越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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