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牢固树立创新驱动工作导向,聚焦数字经济、航空航天、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创新生态为基础的全面创新,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支撑。三年内,全市统筹 100 亿元以上财政和国资资金,1000 亿元以上产业引导基金,引育 100 个以上高端人才团队,推动 1000 项以上高层次科创项目落地。到 2022 年,主要科技创新指标跨上新台阶,R&D 经费支出占 GDP 比重突破 3.0%,其中企业 R&D 经费支出突破 200 亿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突破2000 家和 5000 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突破 60%;嘉兴市作为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凸显。
二、主要举措
(一)促进各类主体创新发展,打造长三角高科技企业聚集高地
1.实施科技企业“倍增”计划。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20 万元财政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可给予提档;对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独立法人在我市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自注册落地之日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待遇;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外重点科技展会的,给予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40 万元。
2.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鼓励有实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创新企业研究院,培育若干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 1:1 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 100 万元财政补助;对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依托单位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度;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和经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按获得上级资助1:1 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和200 万元的配套支持;精准落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按 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全面推行企业研发费用电子归集;对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 100 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支出的 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3.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建立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动力的激励、考核、评价制度和机制,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提升企业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能力,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国有经济整体竞争力,使国有企业成为引领和推动全市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支持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采取国资预算资本金注入、无息和低息借款、增加奖励等方式,增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试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对研发等创新支出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4.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创新产品推广运用。编制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技术、服务)推荐目录,遴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带动产业发展潜力的重点产品进入推荐目录。政府采购、药械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列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排斥在外。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知晓度。对纳入推荐目录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首购产品的,鼓励采购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首购活动。纳入推荐目录并经认定为首购产品的,在同类首购产品只有一种的情况下,可依法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两种及以上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5.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实施专利年费补助,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维持满 5 年、10 年、15 年的,每件分别给予 2000 元、5000 元、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 PCT途径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 3 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 2 个国家或地区。作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并完成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并完成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
(二)提升城市聚才留才能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6.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对企业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重大人才项目等,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开展企业人才投入指数研究,每年发布全市人才投入指数前 200 强名单,对排名前50 名的企业给予年度人才引进、培养投入经费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相关补助资金由企业自行分配,可视人才工作实际成效再给予个人补贴。实施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工作评优激励,对年度评优分值达到 70 分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对企业人才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资助额度分别给予 1:1 配套资助。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在海内外建设“人才飞地”,“人才飞地”新引进的全职聘用人才视同嘉兴本地人才,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7.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研究制定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奖励政策。科技人员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在 5年内分期纳税的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的优惠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 5 年内分期缴纳税款。探索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 70%以上的权属奖励;取消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8.加快科技创新人才引育。对杰出人才团队项目,实施“一事一议”,给予最高不超过 1 亿元资助。对入选市级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助。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实力和条件的企业与高校合作,吸引硕博人才加盟。对来嘉挂职(兼职)的硕博人才,在企业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提供生活补助和科研经费补助,财政给予企业 50%的补助(博士最高 8 万元/年,硕士最高 4 万元/年),补助时间不超过 2 年。对进入我市企业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开展工作的,给予每年 12 万元补助,连补 2 年。对企业转型升级紧缺急需、贡献较大、我市现行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及时更新认定标准,给予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
9.实施科技人才安居乐业工程。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租房购房补贴,对购臵商品房的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优惠,顶尖人才可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定期会商解决科技人才的重大诉求,对紧缺性、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社保、医疗等方面给予倾斜保障;对企业新引进的硕博人才,准予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落户。进一步优化外籍高层次人才签证办理和停居留管理,放宽人才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条件,实现外国高端专家来华许可事项“最多跑一次”。外国专业技术人才(B 类)年龄可突破至 65 周岁,并可办理有效期最长 2 年的工作证,对企业确定所需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年龄放宽至 70 周岁。
(三)深化区域协同创新,打造长三角高能级科创平台高地
10.推进高新园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嘉兴 G60 科创走廊建设,按照“一核引领、两翼联动、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探索国家高新区以“一区多园”模式扩容提质,加强协同管理,推动各类园区进一步整合优化提升。优先保障高新园区重大创新平台用地需求,配套实施差别化的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政策性奖励。五年内,对秀洲高新开发区、南湖高新园区排名进入全省前 5 位的,根据绩效给予每家 1000 万元支持,用于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省级以上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建设的支持。
11.加强科技孵化机构高水平建设。提高孵化器建设质量,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支持方式。对新认定和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70 万元、50 万元的创新券额度,主要用于科技孵化机构为在孵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科技培训、政策宣讲、技术服务、法务、财务、税务、专利等服务承担费用和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无偿资助在孵企业的补助。对科技孵化机构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按其创新券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 30%的兑现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12.加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 1 亿元的综合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臵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 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 100 万元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 50 万元支持。对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每年每家给予500 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连补 3 年。加强对创新载体的绩效考核,定期开展评估,强化动态监管。对考评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财政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通过综合手段予以倒逼。
13.支持科技产业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给予创建管理单位 100 万元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专项资助。
(四)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打造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
14.打造全球科创路演国际品牌。对通过长三角全球科创路演平台转化落地的科创项目,探索以股权、债券、资本和担保等形式给予综合支持。对成功签约落地在我市的人才项目,探索设臵资本引才“绿色通道”,并按相应程序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对成功签约落地在我市的科创项目,择优进入“直通乌镇”全球互联网大赛半决赛。风投机构对落地路演项目进行首轮投资的,按首轮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方一定补助,对参加线下路演的高端人才给予一定金额交通补贴。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路演中心 3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对组织专场路演活动的中介机构、平台载体等,给予每场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经费补贴。路演项目成功落地并完成公司注册的,按项目给予推荐机构奖励。
15.鼓励科技成果转让交易。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进行了产业化生产,且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给予成果受让方一定补助。对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或技术经纪人通过嘉兴科技大市场促成交易和转化的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分别对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1%、0.5%予以奖励,相对同一技术受让方三年内最高分别可获得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
16.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研发投入的 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对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各级政府创新创业基金以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为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集成、熟化和工程化试验服务的开放型中试基地。
17.推动科技成果收益市场化分配。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其使用、处臵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处臵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臵不再审批或备案。允许高校、院所通过协商谈判、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和作价入股比例。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没有签订实施协议,且单位在专利授权后或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进行转化的,完成人可自行实施转化并获得全部收益。
(五)统筹整合要素资源,打造长三角最优创新生态高地
18.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科技大脑”,加快科技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改革科技计划管理,再造流程,简化程序,优化过程管理。改革科技经费管理,简化优化项目经费预算和监督检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加强绩效管理,对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和人才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加强对评价结果的运用。
19.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嘉兴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扩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将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科技股权投资纳入风险补偿。制定科技金融嘉兴市地方标准,加强和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加大科技金融在考评内容中的权重。通过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投贷联动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和银行信贷投入,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发挥投贷联动对资金的撬动作用。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原上市政策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团队 100 万元奖励。实施科技保险补贴,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每年按险种给予最高不超过 50%的保费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50万元。
20.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统筹各级财政和国资资金,明确各级财政和国资资金筹集规模。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产业基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全市实体经济发展。组建嘉兴市长三角创新投资集团,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和经营业务,创新金融管理和服务,构建功能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与省级产业基金合作设立区域基金、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方式,共同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招大引强。充分利用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校科研院所掌握的信息、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引导子基金重点关注和支持对科技类项目的投资,提高子基金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效率,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
21.加大创新券推广应用。扩大创新券使用对象和范围,支持科技创新全过程,激发技术创新活力。对各类具有普惠性、绩效性的科技补助和奖励,可用创新券的方式给予支持。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臵、建设的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以应用创新券的方式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推动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推进创新券跨行政区域的互认互通,助推区域间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推动科技资源、科技服务的互通互联,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
22.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教育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强化责任意识。实行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实行终身追究。
23.打造一流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倡导科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环境。健全容错免责机制,科技项目、人才引育、创业投资等的改革创新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符合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相关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在相关工作考核中减少或免于扣分。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加大对创新创业人物、企业、成果和载体的奖励激励。强化创新导向,健全创新机制,倡导创新文化,激励创新成效,积极构建具有国际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力度,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抓科技创新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联动推进创新改革、制定创新政策、建设创新平台、实施创新项目、引进和培育创新人才的工作体系,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二)强化政策协同。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评价和清理工作,及时修订或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产业和新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强化科技、教育、财政、投资、土地、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审计等政策协同,形成目标一致、协作配合的政策合力,最大限度发挥各种支持政策的叠加效应。
(三)强化督查考核。完善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建立主要科技创新指标季度通报制度。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把科技创新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以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创新性工作评价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考核体系,营造敢于担当、敢于改革的浓厚氛围。
以上涉及财政支出事项的,实行最高限额、不叠加和不重复原则,并按现行各财政专项资金渠道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各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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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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