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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台州市路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制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4-05-27 09:24:49|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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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制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创新强省”战略部署、市委“创新强市”首位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路桥建设民营经济创新区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基础上提升一档;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研发机构的,按研发机构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给予50%的奖励(与其他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加大研发机构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奖励。我区企业在外设立的飞地研发中心,对上一年度租金给予最高100%的补助,每年租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补助期延长2年。

三、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力度。对在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并及时录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费用连续两年超过2000万元且上年度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较前年增量部分按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加大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对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列入区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支持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每家每年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推进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范围内通用通兑,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经认定为创新载体后,可接受科技创新券为其他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对被列为省创新联合体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支持。经认定的区级创新联合体,对其承担的科技研发项目优先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每年最多可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3个。

五、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对列入省重大战略科技成果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述奖项的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分别按该奖项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金额的1/2、1/3、1/4、1/5比例给予奖励。对企业直接购买或通过竞价(拍卖)方式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根据产业化情况,分别按科技成果成交额的50%、30%对企业进行补助,每个成果最高50万元。

六、加大孵化载体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加大创新人才引育力度。对新入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国家级和省级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按国家、省资助额1∶1给予配套支持。对新入选的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省资助额1∶1给予配套支持。对评为市级国(境)外引智计划的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国(境)外引智计划的项目,按国家、省资助额1∶1给予配套支持。对评为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的依托单位,给予3年内最高30万元的建站运营资助,并根据运营情况从建站次年开始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绩效经费支持。对参加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立项的重大国(境)外引才活动、国(境)外研修培训(国际学术会议)且事前已报区科技局备案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补助。

八、加大开放合作协同力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的,经与区科技局签订合作协议,3年内给予最高15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3年后续签协议的,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路桥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再给予最高5000万元运行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推广“企业出题、专家解题、政府助题”等新型产学研合作模式,对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项目,经省级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给予实际支付金额30%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附则

(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档的企业,取消本政策奖补资金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根据市里有关文件通知,再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同一项目获得市、区其他政策支持的,按照从高、从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我区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冲突时,以本意见为准。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原则上按照台州市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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