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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磐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9-09 14:12:26|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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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磐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推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化构建区域创新创业生态,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3〕70号)、《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提升科创平台战略引领

1.深入融入浙中科创走廊,加快形成以高能级科创平台牵动的“教科人融合贯通”。加大招院引所力度,支持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建设,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在磐设立分所(院、校),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协议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3.新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的,奖励20万元,通过建设期满考核再奖励30万。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4.推进两用技术融合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5.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属规上工业企业、一级(特级)建筑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的,再增加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的,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商局、县建设局、县发改局)

6.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每家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的,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

7.部署实施一批与磐安产业发展高度契合的,具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县级重大研发项目面向全县重大产业发展需求进行点题设计,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补助10万元,设立引导类项目支持科研人才梯次培养工作。对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实现产业化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奖励,对通过创新挑战赛、竞价(拍卖)的且实现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8.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奖励实施分级管理。经审计,纳统企业在税务部门享受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以上的,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当年新纳统企业除外),研发投入在1500万元(含)以上部分,1000万元(含)-1500万元部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分别按研发投入的8%、6%、4%、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上述企业的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国资办>)

9.设立县政府科技创新奖,每届评选不超过10家,每家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0.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亩产效益评价不低于B档;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低于2.0%的,原则上不能评为A类。(责任单位:县经商局)

11.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10万元以下的,对其该年度本县地方综合贡献额下降5%。(责任单位:县经商局、县建设局、县发改局)

12.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导科技中介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3.探索编制县级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鼓励政府采购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等优先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商局)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4.根据重点产业需求,鼓励高校院所、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等单位在我县共建并新设立实体化运作的独立法人性质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正式运营后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后续每年按其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5.引导在磐科研院所入驻“安心屋”,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向企业开放。对获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优秀奖的,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6.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园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验证、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中试熟化等服务,加速挖掘和释放科研成果价值。对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概念验证中心,给予10万元的创建补助。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落地转化,对经科技部门备案并通过市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验证的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的启动资金。(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7.鼓励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等流动机制建设试点,深化研究院科技特派员院企对接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企业开展人才计划自主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

18.奖励标志性成果,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1/10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9.对经科技部门推荐或评选的创新创业类大赛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省级(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优秀组织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四、推进区域及国际合作创新

20.加快海外引智引才。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单位,经认定,给予支付年薪总额的50%、每年最高30万元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奖励20万元。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按照金华市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

21.鼓励企业入驻市县“人才科创飞地”,对入驻市“科创飞地”企业按市里政策给予租金补助,对入驻县“人才科创飞地”企业经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分别给予100%、80%的房租补助。(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

五、推进科技金融融通

22.加强科技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推出科技企业“创业贷”“科技贷”“上市贷”“并购重组贷”等信贷产品,拓宽企业研发投入资金来源,合作银行按限定利率向科技型企业发放的科技信贷,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家企业每年科技信贷最高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23.鼓励开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科技保险产品,支持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企业购买商业性科技保险的,按照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50%进行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浙江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20万元。获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每家不高于15万元/年的奖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充分利用专利数据资源,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产业规划类、企业研发活动类等专利导航项目,经省、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培育项目,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产业规划类每项奖励40万元,企业运用类每项奖励20万元。

25.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8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补助不高于6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获得的贷款部分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上年度知识产权质押额在10亿元以上的我县辖区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26.对新建的省、市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同)培育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家的补助;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15万元/家的奖励。对新承担省、市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的,给予最高20万元/项的补助。

27.鼓励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先行先试。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的,按每件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件。

28.支持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新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且权利人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给予每个不高于30万元的资助。对完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换标的,给予每个不高于5万元的资助。

29.支持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获得专利权转化运用,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许可、转让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30万元。

30.提升国内、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内维权。对维权有生效判决、裁决胜诉的,按照司法判赔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25%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当年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经行政复审或司法审查维持全部有效的有效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一次性1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31.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指导企业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对首次通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对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国际标准能力评价一至五级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32.对新建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家、10万元/家的补助;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5万元/家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家、10万元/家的补助;对新建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文化宣教基地或平台,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家、10万元/家的补助。对新建省级优秀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基地等共建共享载体的,给予最高5万元/家的奖励。

33.同一项目(实质性内容相同的项目)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34.文件中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已经注明的除外)。

35.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此前出台的政策如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 大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政策意见》(磐政〔2021〕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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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金华市磐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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