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霍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霍山县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霍山县科技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2010〕8号)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六安市实施方案》(六政〔2010〕4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县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县域自主创新能力,县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加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和鼓励我县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政府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成立霍山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创新资金的审批、考核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监督实施。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县财政局设立创新资金专户,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创新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和社会无偿捐助资金组成。
第五条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在我县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我县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高新技术产业培育。
(三)支持在我县范围内实施的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平台建设。
(四)支持我县企事业单位、个人从事专利发明和科技成果申报。
(五)支持我县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基金。
(六)奖励自主创新企业和优秀科技人才。
(七)县科技创新资金领导组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创新资金的支持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根据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不同内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和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收。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制会计报表,足额提取研发经费并开展研发活动。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数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创新的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投产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鼓励企业直接从事技术研发,对设立省级以上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创新资金给予优先和重点扶持。
第七条无偿资助项目
(一)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的资助,创新产品和创新技术必须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县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进行开发且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推动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并加快实施产业化,对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其单项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积极鼓励专利申请,对本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费给予资助,其中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国外发明专利20000元。
(五)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科技计划、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按项目批准额度的5%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对符合申报条件已被省批准上报但没有被国家立项的项目,对项目编报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每个项目3000元。
第八条奖励项目
(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2010年后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产业规模,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经复核后重新获得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对被认定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科技人员申报科技成果,对获得省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视产业带动大小,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培育创新型(试点)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对2010年后被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五)大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中心,研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技术,经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的奖励,省级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服务中心给予6万元奖励,省级科技服务中心给予3万元奖励。
(六)继续对新能源、新光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工业企业五小创新予以扶持,扶持办法另行规定。
(七)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表彰力度,每两年评选一次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办法依照《霍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霍政〔2007〕115号执行。
第四章创新资金的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县科技局)提出申报。一个企业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科技创新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创新资金支持。
(二)创新资金的申报为每年的12月份进行。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霍山县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审计报告;
3、可以说明项目技术创新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技术报告、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授权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项目审查与审批
(一)县科技局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县科技局、财政局会同经信委、农委、质监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提出审查意见和是否资助的建议。
(三)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报请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核准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四)县财政局、科技局对通过立项审查的项目联合下达文件通知,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奖励项目,经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组批准后财政予以拨付奖励资金。无偿资助项目在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合同金额的60%,余款在验收合格后拨付。
(二)县财政设立科技创新资金专户,县科技局设立创新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台帐。受支持单位在收到县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县财政列科技研发支出。
(三)创新资金项目由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承担项目的企业应自觉接受,按要求如实报送信息调查表。
(四)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如有严重违约行为,如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县财政局、科技局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中止合同,并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同时,县财政局、科技局将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资格,并终止其它财政资金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
第十二条创新资金项目的验收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科技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审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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