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黄山市休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
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步伐,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从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支持范围
在本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自然人(限发明专利)。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四、支持条款
(一)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适时衔接市级政策)
(二)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我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科技研发。对获得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省重点研发项目立项的第一承担单位,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照市级实际补助额1:1配套补助。
(四)支持产学研用。对企业与高校、大院大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且实际发生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购买技术成果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5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
对省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开展绩效评价,分别奖励5万元。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支持科技成果评价。对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的企业每个科技成果评价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八)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租用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企业,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租用企业补助,每个租用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引进境外人才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实际补助额1:1配套补助。对聘用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企业,按照市级实际补助额1:1给予补贴。
(十)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提质和运用。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1万元、0.2万元;自授权当年起,一次性缴满6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奖励600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10件、15件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5件、10件、15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10件、2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在我县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提高我县发明专利拥有量有较大贡献的,经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提升知识产权质量。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引进符合本县产业政策的相关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000元奖励;对符合本县产业发展的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含)以下,待还款结束后,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贷款贴息。
(十一)支持企业参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国家行业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企业分别奖励20万、15万、10万、5万元;获得安徽赛区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企业分别奖励10万、5万、3万、1万元。
五、附则
(一)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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