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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淮上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淮上区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实施意见

时间:2023-02-21 09:48:46|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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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淮上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淮上区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实施意见

淮上区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大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有效推进自主创新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创新创业

第二条  加强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每认定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科技人员在我区注册企业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区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不含购买土地款),市、区补助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对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三章  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资助

第五条  专利资助、软件著作权资助奖励资金由区科技局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商区财政建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视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六条  专利资助、软件著作权资助奖励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实行无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专利资助申请的条件和范围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和授权时发生的部分申请和代理费用;

(二)发明专利权人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或其它组织;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三)发明专利申请须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后及时提出资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须在授权公告之后及时提出资助申请。如需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须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委托书。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资助申请的条件和范围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资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费、证书费和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登记的代理费。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资助申请应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如需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须提供双方签订协议或委托书。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资助申请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每家企业或其他组织资助件数不超过6件。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2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资助费用1000元/件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它组织,所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且授予专利权。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代理机构和专利权人各1000元补助)。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办理资助申请时,必须提供双方签署的委托书,方可办理资助。代理机构须在代理成功之日起当年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代理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受理专利资助、专利代理资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资助的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材料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每年7月、12月份两批进行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或其它组织办理资助手续。          

第五章  支持自主创新

第十三条  对当年新认定和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资助奖励。对新申请认定和再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未通过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助用于资料和审计补偿。对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再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对当年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并签署实质性合作协议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资助奖励。

第十六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积极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的,给予团队5万元申报资金支持,成功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再给予团队10万元事后奖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奖励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上区专利资助和创新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淮政办〔201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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