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鸠江区质量提升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鸠江区质量提升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9〕2号)、《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芜政〔2020〕4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中共鸠江区委 鸠江区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区的实施方案》(鸠发〔202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区本级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3000万元,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各主管部门在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质量强区创建,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提升、质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建设质量人才队伍开展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类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标准化建设。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30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成功出口相关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计量服务。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技术创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
(四)支持认证认可建设。支持企业实施先进认证机制,生产、建筑、服务行业组织当年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2万元,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对当年新通过A、B类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分别给予每张证书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支持质量品牌升级。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鸠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曾获得安徽名牌奖励的追加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每个奖励10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2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0.5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支持工程质量升级。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奖励100万元;承建的项目获得安徽省“黄山杯”的,奖励20万元;承建的项目获得芜湖市“鸠兹杯”的,奖励10万元。(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第六条 支持服务质量升级。对新创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景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村(省市乡村旅游示范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建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5A级、4A级服务质量诚信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全省十强旅行社一次性奖励8万元。(牵头部门:区文旅体局)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100万元;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企业成功注册国际马德里商标的,奖励5000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第九条 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投资奖补。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9.6%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 万元。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 500 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18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二)场地租金补贴。对新引进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租赁办公用房(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部门:区发改委)
(三)龙头企业培育。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落户费6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6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6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加大院士、国家级领军人才、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力度。建立质量教育网络,培养质量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实现规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全覆盖,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牵头部门: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推广群众性质量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广泛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评选等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评选,开展质量标杆交流活动,激发质量创新内生动力。(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
第十二条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10%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同一类消费品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三条 基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质量提升发展基金政策支持且达到相应申请奖励条件的项目,经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
(二)审核。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牵头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三)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办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涉及各自领域设定绩效目标,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清晰反应出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益,并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质量提升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审核,针对失信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可予以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他涉及质量提升奖励文件中相同之处的,共同实施,不作相关废止,存在奖励额度、适用规则不同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奖补项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资金兑付市区分担比例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和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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