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三山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三山经开区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山经开区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区本级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各主管部门在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质量强区创建,支持质量基础设施(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提升、质量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建设质量人才队伍、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提升行为和各类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金的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三山经开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的单位、组织或户籍在本地的个人。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推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级以上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成功出口相关产品并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推进标准示范试点建设。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30万元。对确认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计量服务。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他各类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资金。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投促一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
(五)支持认证认可建设。支持企业实施先进认证机制,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或组织当年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2万元;对在区级备案并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支持质量品牌升级。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三山经开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元、6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限额以上企业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芜湖老字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街区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每个奖励13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3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5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0.7万元。完成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提升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验收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二局、区农村发展局)
第六条 引导本区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企业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独立完成并被审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优奖补。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牵头部门:区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支持旅游服务质量升级。对新创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教育文体局)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新创造。
(一)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补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80%补助,每年兑现一次,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发明团队20万元、15万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对三山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发明专利,在享受市发明专利系列政策的基础上,年授权量达5件(含5件)、10件(含10件)以上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每经一国授予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四)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补助。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和以高价值发明专利(不含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市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高企培育备案成功的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投促一局)
第十条 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投资奖补。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二)场地租金补贴。对新引进注册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租赁办公用房(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部门:区投资服务中心、区经济发展局)
(三)龙头企业培育。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落户费5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四)对新落户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安徽)芜湖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享受上述各项奖补政策上浮20%优惠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10%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同一类消费品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加大院士、国家级领军人才、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力度。建立质量教育网络,培养质量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实现规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全覆盖,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牵头部门:区投促一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 推广群众性质量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广泛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评选等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评选,开展质量标杆交流活动,激发质量创新内生动力。(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征集汇总所有配合单位申请需求,一并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二)审核。各政策执行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三)拨付。区财经局负责办理。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会同区财经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质量提升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牵头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审核,针对失信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可予以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区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和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涉及市级资金兑付市区分担比例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区财经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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