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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休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

时间:2024-07-25 09:47:36|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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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休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

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步伐,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为休宁县科技创新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高校以及科研院所。

二、支持方式

县政府设立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评价等。

三、支持条款

(一)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规上工业和规上服务业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按梯度给予奖励:总量50万元(含)-500万元,增幅15%以上的奖励3万元;总量500万元(含)-1000万元,增幅10%以上的奖励6万元;总量1000万元(含)以上,增幅5%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对当年规上工业和规上服务业首次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量首次达50万(含)-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研发费用总量首次达200万(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研发费用总量首次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研发费用总量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二)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我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科技研发。对获得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省重点研发项目立项的第一承担单位,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2万元、7万元。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增的银行贷款(一年期及以上),按照当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乘年内实际付息月数,给予企业一次性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产学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与高校、大院大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且实际发生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购买技术成果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且认定的单个技术合同金额高于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认定金额总量在全县排名情况给予奖补:排名1-3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排名第4-6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排名第7-10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5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

首次通过国家星创天地备案的企业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备案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

对省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奖励5万元。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支持科技成果评价。对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的企业每个科技成果评价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八)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租用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企业,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租用企业补助,每个租用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引进境外人才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实际补助额1∶1配套补助。对聘用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企业,按照市级实际补助额1∶1给予补贴。

(十)支持企业参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行业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企业分别奖励20万、15万、10万、5万元;获得安徽赛区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企业分别奖励10万、5万、3万、1万元。

四、附则

(一)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因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近两年发生以下情况扣除10%专项资金:①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②环境信用评价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2.近两年发生以下情况扣除50%专项资金:①涉及重大安全隐患,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3.近两年发生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②环境信用评价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③连续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三)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详细认定标准和结果由省、市科技部门公布,申报条件及要求请参照《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五)本办法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政办〔20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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