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引领园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引领园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市“追赶江浙、争先江淮”部署和经开区“立足翻两番,冲刺千亿级,打造市域龙头园区”发展目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园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现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宣城经开区内注册、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或在经开区备案的企业、科技孵化器、科研院所等。
二、政策条款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2.6%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
2.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入库通过的奖励5万元;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的奖励20万元,到期后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的奖励10万元;对每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提供研发账的奖励0.5万元。
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奖励50万元。对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奖励30万元。
4.支持企业关键技术攻关。实施宣城市和宣城经开区联动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予以支持,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财政支持不超过40%,其中针对产业发展重大技术、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卡脖子”核心技术等,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采取“揭榜挂帅”形式开展技术攻关,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当年卖方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交易总额在15-50万元,奖励2万元;50-100万元,奖励5万元;100-300万元,奖励1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当年买方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项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其他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50-100万元,奖励1万元;100-500万元,奖励2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4万元,规上企业增加50%。
6.支持企业发明创造。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纳入高价值的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对当年申请国际PCT发明专利(最多两个国家或组织),每件奖励1万元,获得授权再奖励3万元。每笔发明专利质押贷款并结清本息的,按贷款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7.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对企业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8.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支持企业参加国家、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科技、人社、经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优秀(胜)奖的给予等额配套补助;获得省阶段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优秀(胜)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5万元,入围省阶段比赛奖励1万元。
9.强化校企人才合作。支持规上制造业企业聘用高校院所副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科研人员担任“科技副总”(需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培养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聘用报酬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10.强化科技金融结合。设立科技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以科技贷等方式对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融资支持,对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科技担保业务给予担保机构1%/年的担保费补贴。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带资金、带技术来宣城经开区创新创业,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操作、科学化决策、规范化监督”的原则,由宣城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进行差异化扶持。
三、其他事项
1.本政策兑现由科技和人才局牵头负责,各责任单位具体审核相关材料,经经济类政策兑现会商会初审提出意见,报经开区党工委会研究通过后予以兑现。
2.企业被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政策兑现资格: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环保事故的;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超三个月的;企业存在逃税、偷税、骗税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企业上个年度综合评价为D类或丙、丁类。
3.本政策条款含有“免申即享”条款和“即申即享”条款,详见附件。其中“免申即享”条款由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自身掌握的实际情况提出兑现申请,无需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即申即享”条款兑现的审查资料以附件“兑现依据”为准。
4.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度科技政策兑现仍按《宣城经开区关于促进园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宣开管〔2023〕11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5条执行,待2023年度科技政策兑现工作完成后,《宣城经开区关于促进园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宣开管〔2023〕11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5条废止。
5.本政策由科技和人才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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