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陵县财政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南陵县财政支持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1.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80分及以上、70分及以上),首次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一批次给予0.6万元奖励,第二批次给予0.5万元奖励,其余批次给予0.4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级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提升创新能力水平
4.对纳入科技统计年报填报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每年按税务部门提供的、较上年度新增研发投入总量(不低于200万元)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两清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企业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后,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两条可同时享受)
三、强化创新平台引领
6.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建备案院士工作站在上级资助基础上,根据发展前景增加最高50万元建站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
7.对获批组建的市级创新联合体、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8.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县级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9.对当年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当年登记发布的省级科技成果,每件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第三方机构促成我县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三方产学研合作协议经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按企业与高校院所当年产学研合作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第三方机构补助,单个第三方机构最高补助30万元。
12.对获得高级、中级、初级技术经纪(理)人证书且当年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理)人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14.鼓励企业、创新团队或创客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比赛,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对获得国家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另行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另行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另行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参加市级比赛现场路演答辩的奖励0.5万元;同一赛事同一届获得奖项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
15.对入选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对团队带头人分别给予3万元(A档次)、2万元(B档次)、1万元(C档次)一次性奖励。
16.鼓励企业从高校院所引进“科技副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按当年给付年薪的30%给予企业最高2万元一次性补贴。
六、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17.鼓励企业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经验收通过的创新主体给予1万-5万元奖励。对当年维持有效期达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每件不超过0.5万元(根据每年资金预算,按比例奖励)。对企业以商标专利权质押融资按照质押金额千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根据每年资金预算,按融资金额从高到低择优补助)。代理机构年度代理我县发明专利申请获授权的达10件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达20件及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达30件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通过现场核查,并持有1件及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或3件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或开展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均给予3万元奖励(根据每年资金预算,按认证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助)。对首次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的,给予每家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给予每件0.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维权(行政处理程序、司法诉讼程序、仲裁、无效或异议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无效异议请求费、代理费等)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国内维权案件补助总额最高2万元,单个涉外维权案件补助最高6万元。
七、附则
18.本办法各项政策与省、市、县政策内容相同且未明确说明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除另有规定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政策相违背,则执行国家、省、市政策。
19.本办法自2024年1月起施行,暂定两年(知识产权政策暂定一年),由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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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目:安徽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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