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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戈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芜湖高新区(弋江区)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4-12-16 10:18:32|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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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戈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芜湖高新区(弋江区)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若干政策措施

芜湖高新区(弋江区)关于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创新引领区若干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科创+产业”部署要求,锚定“聚焦高质量、冲刺过千亿、建成中心区”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创新政策引领作用,深化“两高”融合发展,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省域副中心创新引领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二、支持范围、资金安排及使用原则

1.本政策面向芜湖高新区(弋江区)产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市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

2.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奖励资金兑付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3.获得资金奖补的单位及个人,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积极创新,配合政府完成各项信息统计工作,且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被纳入失信名单。

4.本政策条款中与省、市政策及招商引资政策内容相同、相近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鼓励优先申报省级、市级政策,区级补齐差额部分。

三、政策规定

(一)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生态群

1.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对当年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0.5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2.扶持在孵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对入驻各类孵化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不超过20元/m2/月的房租补贴。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且当年实际经济贡献总额不低于100元/m2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社保参保人数,按人均用房面积不超过15m2的标准,租赁面积200m2以内的,根据入驻政府性孵化器、非政府性孵化器,以及经济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20元/m2/月的房租补贴;超出200m2的部分按以上标准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m2,单个企业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如载体运营方同政府签订相关协议,已享受租金奖励政策的,则所入孵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局)

(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壮大

3.支持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经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4.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工业企业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且当年度设备、软件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项目设备、工业软件购置(不含税额)10%的补助。当年度设备、软件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5.深化“两业融合”发展。对获批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其当年较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上级相关研发费用奖励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科技局)

7.推动标准化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标准研制力度,积极参与标准制修工作,对主导研制地方标准的单位奖励1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支持企业开展企业标准研制,争当企业标准“领跑者”,对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8.推动质量品牌建设。对当年获批“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和当年取得“芜湖智造”品牌认证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9.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仪器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下且检验项目/参数25个以下,奖补2.5万元;仪器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或检验项目/参数25个(含)以上,奖补5万元;仪器设备投入750万元(含)以上或检验项目/参数50个(含)以上,奖补7.5万元;仪器设备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或检验项目/参数75个(含)以上,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打造战略科技领军力量

10.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加计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0.5加计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奖励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70%。(责任单位:科技局)

11.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

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安徽省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各类国家、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四)推动孵化载体建设提质增效

12.优选孵化载体运营团队。鼓励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打造孵化载体。择优选择专业运营团队开展孵化载体运营,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助。首次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的,给予10(5)万元、30(15)万元、50(2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人社局)

13.激发运营团队工作动力。鼓励孵化载体运营团队优选入孵企业或团队,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四上”企业,给予运营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孵化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运营团队1000元一次性奖励,每毕业一家企业并在高新区落户的,给予运营团队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政府签订相关委托运营协议的,扣除协议约定任务基数后计算)。(责任单位:科技局)

14.构建考核激励机制。对当年绩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政府所属孵化载体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视情终止同载体运营方合作。(责任单位:科技局)

15.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按所获最高奖项予以奖励。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安徽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芜湖市地方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工信局)

(五)推动构建科技成果交易大市场

16.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当年辅导本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总数5家(含5家)以上低于10家的,按0.5万元/家的标准对服务机构予以奖励;总数10家(含)以上的,按1万元/家的标准对服务机构予以奖励。辅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达到20家(含)以上的,按300元/家的标准对服务机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17.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5亿元(不含),按照当年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六)深化“两高”融合发展

18.选派企业科技副总。推动校企人才合作,对经高校及科研院所遴选、区科技局选派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技术专家进入高新区企业连续任职3个月以上,经企业认可,给予1000元/人/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6个月,每年选聘不超过50名。(责任单位:科技局)

19.鼓励企业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当年度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并吸纳应届毕业大学生就业的企业,经认定,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全区年度累计奖励名额以当年度省科技厅分配名额为限。(责任单位:科技局)

20.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支持企业联合科研院所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等新型创新组织,常态化组织产学研对接活动,所产生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横向课题),优先支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科技局)

21.推动科研资源共享。推动高校、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等机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纳入省级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对租用仪器设备开展实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实际支付租金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

(七)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22.对我区企业购买长三角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弋江区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登记额度100万以上,按照当年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该政策同第17条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科技局)

(八)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23.提高青年创业引导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担保额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始创业贷款额度分别提高到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责任单位:担保公司)

(九)推动场景示范应用

24.推动场景应用。开展“两个清单”征集,组织场景应用对接活动,打造典型示范场景。对省标杆示范场景给予场景应用开放方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示范性场景给予场景应用开放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四、附则

1.本政策各项奖补资金除本政策明确用途的,均需用于科技研发或创业孵化。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本政策由各责任单位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法规修订和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做相应调整。

3.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有关条件的即可享受政策支持。原《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弋江区(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弋政〔2022〕8号)同步废止。

4.本政策中的条款如违反本政策生效后施行的国家、省、市政策的,则该部分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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