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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永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昌县创业创新引导扶持办法

时间:2022-04-20 13:33:17|栏目:甘肃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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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永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昌县创业创新引导扶持办法

永昌县创业创新引导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活力,打造“双创”升级版,建设省级创新型县,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关于提升甘肃省科技创新综合实力若干措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金昌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永昌县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包括永昌县范围内乡镇、各类市场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以及个人等。

第三条  强化创新主体培育,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万元。对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项目形式给予3万元资助。

第四条  加快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培育,选择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业,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

第五条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做好专利重点企业培育,提升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授权发明专利应用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第六条  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载体建设,着力增强聚集功能,优化创新创业服务。对新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孵化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支持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形成多元化的创新服务平台,对具备市级以上申报条件的孵化园地、融资平台、创业就业平台等创新服务平台优先推荐争取市、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项目,并以项目形式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与科技创新、文化旅游、传媒文化创新等融合发展的创业就业。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功能融合度高、从业人员多、网交数额大、引领作用强的电商平台,给予3万元资助。对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商户,可按规定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第八条  加快现代农业科技支撑步伐,培育发展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及新产品新工艺引进开发、特优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效益明显带动能力强的市场主体,以项目的方式给予3万元资助。

第九条  实施清洁生产、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先进制造、文化旅游、通道物流、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十大生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在环保综合治理、农产品精深加工、中药开发利用、生态农业、生物制药、先进装备制造、清洁能源等领域,集中各类创新要素,破解技术瓶颈,推动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实现新突破,效益突出的以项目形式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新创业,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效益明显的,以项目形式给予3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在双创平台初次创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用于支付办理前期手续、房租等费用。

第十二条  奖励政府举办的双创大赛获奖企业落地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项目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万元奖补。已有上述各类研发机构并按规定考核评估为优秀等次,每次给予与新认定的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科技特派员工作支持力度。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深入贯彻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进一步壮大我县科技特派员队伍,每年从创业创新奖补资金中安排科技特派员经费10万元,统筹用于科技特派员、科技示范村、科技示范户等项目,鼓励科技人员下乡创新创业,引导农村实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进步,对取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取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全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个人)减半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后补助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为依据。对年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促进区域创新发展。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乡镇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高层次科技团队创新创业。对新认定的甘肃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和高层次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用于工作站开办建设、研发合作项目补助、工作站人才培养和院士生活补助等。

第十九条  加大优秀人才奖励力度,对获得“甘肃省科技功臣”、“甘肃省领军人才”、“省优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方面的高级专家,按实际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其他县级财政扶持奖补政策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当年度发生偷税、环保、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享受奖补政策。对弄虚作假、涉嫌故意套取财政资金的追缴财政奖补资金,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创业创新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每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每年由符合条件奖补对象提出申请,县科技局(县双创办)初审,提出拟扶持奖补意见,经县双创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每年从创业创新奖补资金中按3%的比例,安排费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统一登记号为:YCXZF〔2020〕10号,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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