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武威市贯彻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作出的“着力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增强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科技三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大力推进创新驱动,深入实施开放外向、城乡融合、生态立市、工业强市、人才兴市战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和创新潜能为重点,不断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科技创新成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和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构建普惠性的支持创新政策体系,为各类创新主体松绑减负、清障搭台,提升科技创新服务水平。
2.坚持创新发展。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
3.坚持开放合作。深入实施开放外向战略,建设面向“一带一路”的创新共同体,大力推进区域科技交流、资源共享、创新协同、合作共赢。
4.坚持统筹协调。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统筹人才资源布局和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合作,构建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多主体有机互动的高效创新体系。
(三)目标任务
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巩固提升省级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水平,大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和现代产业技术体系,以创新驱动发展,助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步伐。到2020年,全市各类创新平台达到135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2家,全社会R&D经费占GDP比重达到2.0%以上,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3件,转移转化75项重大科技成果,科技特派员队伍稳定在500人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培育发展科技创新主体
1.发展壮大科技型企业。鼓励企业参与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开发,构建以企业为主导、政产学研用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创新活动的主体、成果转化的主体、产学研合作的主体。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上2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在享受省上5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市级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核实后,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优化科技业态商事服务。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研发、设计、工程技术和科技中介等服务业态,对申请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和证件。对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实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登记,降低企业初创成本。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推进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优化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引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3.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并重,积极培育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评估、法律等服务机构发展,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向县区及乡镇、园区延伸。对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牵头单位在享受省上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园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分别享受省上50万元、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享受省上2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补助。每年选择2—3户专利数量和质量在全市排名靠前、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同行业领先的示范企业,每户给予20—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加强专利信息的分析利用,提升专利技术产业化水平。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县区、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对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由市财政给予每项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补助(扶持、奖励)资金,由市科技局核实后,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优先保障创新创业项目用地。开通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商业配套及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控制。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二)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5.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6.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的过程中,严格执行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设立的间接费用,严格按省上规定的比例执行。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7.明确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的过程中,项目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8.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3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3年后仍未使用完,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9.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时,可以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以避免横向经费使用时重复纳税。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项目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10.优化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程序。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自有土地建设的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按原渠道备案,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招标采购环节的核准备案手续。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三)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11.实施创新人才延揽工程。积极引进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科研成果的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争取国家部委、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省直单位在武威建立干部挂职锻炼基地,有计划地选送优秀科技人才研修深造,参加学术交流、科技攻关、科研合作等活动。经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巨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在享受省上500万元项目转化扶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在享受省上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由市科技局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2.完善创新人才激励政策。实施更加开放、灵活、务实、管用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市、县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在武威购买住房的,按博士和正高级专家10万元,副高级专家、硕士研究生5万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武威购买住房的,按博士和正高级专家10万元,副高级专家、高级技师和技师、硕士研究生5万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和引进企业各承担5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团队和个人,由市财政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
13.放宽科研人员户籍限制。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科研人才落户。在武威市具有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
14.扩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扩大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将岗位设置、职称评聘、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限下放给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按照国家和省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时间、岗位标准等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15.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聘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引进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核准岗位结构比例内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全市在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艰苦条件下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科技特派员,以及50岁以上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要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第三方机构认定,产生1亿元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主要完成人在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6.加强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建设武威科技成果网,推动科技成果数据资源互联互通,组织科技成果持有者积极参加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兰州科技成果博览会。积极建设国家、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在享受省上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中心,在享受省上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在享受省上3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给予5万元补助。市级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核实后,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17.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或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采取股票(份)期权方式的,可结合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实施分档股权激励。激励方案由市工信委按程序报送批准备案实施。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8.健全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19.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经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最长可达6个月。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五)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
20.加快推进科技合作。鼓励并支持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我市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对在我市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在申请省上给予50万元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上再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核实后,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农牧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
21.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精细化工、新材料产业、核技术民用装备制造、风光电装备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液体经济、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提升研发平台建设水平。加快甘肃武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享受省上3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开发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享受省上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市级补助资金由市直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22.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持。加强政府引导,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和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众筹等途径融资,对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甘肃省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办法》和《武威市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1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加快科技保险业发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武威银监分局、市人社局
23.推广“创新券”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积极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争取省上“创新券”,支持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和综合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创新活力。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4.改进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公管办、市教育局
25.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实行资格备案管理。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国税局
26.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活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27.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8.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利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武威市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甘肃(武威)国际陆港等创新资源和平台,培育打造具有较强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区域性创业创新中心。实施“双创”产业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创业创新支撑平台搭建、创业创新示范园建设、科技创新园提质扩容、农村创业富民和信息惠民新业态培育等5大行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在享受省上1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在享受省上5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市级大学科技园,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市级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核实后,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29. 建立宽容失败机制。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创新驱动取向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抓好本方案的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要完善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目标管理,定期研究解决科技创新的重大问题,加强督促考核,充分调动并发挥科技创新的资源和力量。
(二)靠实工作责任。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任务分工,明确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切实增强政策的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营造创新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倡导鼓励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创业、勇于创新创业、激励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落实。要建立工作评价和督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评价标准和体系,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全力打通政策执行“中梗阻”和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共同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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