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神湾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神湾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神湾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制造业,提升实体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5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用地保障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办〔2020〕3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进一步帮扶小微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镇政府批准设立,由镇级财政安排预算,用于支持招商引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智能化改造、素质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等的专项扶持资金,连续三年安排1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根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镇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镇党建工作办、镇宣传办(教体文旅局)、镇工改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人才服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和低效工业园改造等项目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提供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我镇依法设立,并开展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镇产业发展方向,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等重大违法案件、严重失信行为,并如实填报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社会团体、机构及个人。
第四章 促进招商引资
第八条 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号)中鼓励类项目,符合我镇产业导向、产业布局规划和项目准入门槛。具体条件如下:
1.项目属省“1+20”战略性产业集群政策支持范围;
2.项目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对推动我镇先进制造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和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投入产出比高,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每亩6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每亩1200万元,年税收不低于每亩60万元;
4.项目已完成立项程序并动工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扶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投产。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我镇完成商事登记、税务登记注册后,给予项目投资方项目落地扶持补贴。
(一)优质项目落地补贴。
1.协助提供注册办公场地。
对已签订投资协议书的项目,落地前期可以优惠租金提供公有物业作为其办理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之用。
因招商引资、产业引进、创新创业等重大项目需要的,镇政府、相关部门或镇属公有企业名下的物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设定特定条件提供重大项目生产、经营、运作之用。
2.租赁过渡性厂房补贴。
对已签订投资协议书,租赁过渡性厂房的项目,按照租赁期限给予投资方每月50%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月8元/平方米、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期限最多2年,每个项目补贴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项目创新团队补贴。
对以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项目核心成员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果在我镇实现产业化且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1000万及以上,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2%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二)对于重大优质招商项目,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补贴方式和额度。
第五章 推动科技创新
第十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推动企业做大做优、上规上限。规上限上企业首次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企业,在政策实施期间实现上规上限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已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镇的,参照上述执行。
第十一条 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管理水平,引导其科学发展,进一步完善我镇科技创新创业体系。
(一)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对获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补助。
(三)对经市政府批准获得“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授牌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四)对经市政府批准获得“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
(一)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根据项目投入强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按省、市级扶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企业创建数字化智能化标杆项目。对通过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示范车间和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
(三)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制造。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和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六章 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第十三条 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上规上限。
(一)现有规下工业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如同一项目已获我镇相应的市级配套补助,不可重复申报,但配套补助金额低于镇级补助标准的,镇级予以补足差额。
(二)对升规后第二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升规后第三年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如同一项目已获我镇相应的市级配套补助,不可重复申报,但配套补助金额低于镇级补助标准的,镇级予以补足差额。
(三)现有规下限下服务业单位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借助改制上市实现做大做强,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原则,对企业上市给予扶持。
(一)企业A股(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分三阶段予以补助。
1.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5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80万元。
3.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募资金额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并把资金投放在我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募资金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并把资金投放在我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二)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镇,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镇纳税的,给予补助5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镇、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镇纳税的,给予补助50万元。
(三)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补助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设立经济总部。对首次被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七章 促进服务业发展
第十六条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物流企业做优、做强、做精。支持新建或改造机械化、智能化立体仓库、公共冷库,支持提升物流标准化水平、支持建设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及农村物流标准运营网点,对获得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物流发展项目扶持的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按市级扶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扶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展示中心、营销中心、交易中心、专业街、专卖场以及原材料、零配件交易市场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的,建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入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重点支持产业集群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以及线上线下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获市级以上认定的平台,按实际支付平台建设及推广费用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行业协会或机构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年服务神湾镇企业20家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助。
第八章 支持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
第十八条 设立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企业腾挪安置扶持资金。根据《神湾镇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企业搬迁腾挪安置扶持方案(试行)》对“工改”区企业腾挪进行激励性补助、租金补助。
(一)激励性补助。按照企业腾挪前自用面积据实核算,按照面积3000平方米(各层次上限含本数,下同)以下、3000-5000平方米、5000m-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补助。
(二)租金补助。按照企业腾挪安置后自用的租赁面积据实核算,给予4元/平方米/月的厂房租金补助,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的,额外给予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助,每半年申领一次,补助面积不高于10000平方米,最长可连续补助24个月。
(三)回迁补助。符合招商引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每亩600万元,年产值不低于每亩1200万元,年税收不低于每亩30万元)回迁到工改区的工业企业,在上述租金补助基础上,按企业自用面积(含租赁或回购厂房物业)据实核算,再给予2元/平方米/月的回迁补助,从回迁当月起计,补助面积不高于10000平方米,连续补助 24个月,并引导投资主体给予回购优惠或减免租金。
(四)“一事一议”政策性补助。对于因公共利益或“工改”建设需要等迫切原因,须在限定日期前完成腾挪的市场主体(含非工业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镇工改指挥部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给予不超过其搬迁成本20%的政策性资金补助(根据企业提供的搬迁成本明细及合规票据进行核算),不再享受前述激励性补助、租金补助、回迁补助的资金补助。鼓励投资主体和原地块业主根据共生共赢商业精神,对企业搬迁成本进行现金补助或租金减免等。
第九章 人才服务
第十九条 人才子女入学服务。新生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在镇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空余的情况下,为本镇产业发展紧缺适用人才解决子女入学需求。其中优先解决本镇规模以上(含限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紧缺适用人才第一至第七层次(依据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取得技师职业资格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子女入学,本镇规模以上(含限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紧缺适用人才需在该企业最近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含1年),具体工作以镇教育和体育事务中心核定为准。
第二十条 人才安居保障。人才房优先保障顶尖人才、特聘人才、第一到六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依据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居住需求。可申请入住人才房的人才还包括:来神湾短期工作、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企业、市制造业龙头骨干(培育)企业,市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或平台科技人员;省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入驻我镇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港澳地区创新创业人才;高级技师技能人才;我镇急需人才等。人才安居保障工作具体以镇党建工作办核定为准。
第十章 企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规上限上企业和规上限上培育库企业开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
(一)绿色通道服务。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规上限上企业VIP绿色通道,对规上限上企业办事需求,实行专人负责制和限期办结制。党建工作办、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人社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规上限上企业或规上限上培育库企业进行绿色通道管理,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投产。
(二)直通车服务。建立完善促进规上限上企业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建立镇领导班子挂点联系制度,由镇领导班子直接对口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第十一章 申请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分为奖补类项目及服务类项目。
(一)奖补类项目由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范围、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等材料。
(二)服务类项目包括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和人才安居保障。其中,人才子女入学服务申请由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受理,人才安居保障申请由镇党建工作办受理。
第二十三条 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及工改办对受理的奖补类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核定、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定。
第二十四条 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及工改办根据审核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或者第三方评定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上报镇政府批准,在神湾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拟定资金安排方案上报镇政府批准。经镇政府批准后,下达奖补方案,镇财政分局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服务类项目由企业按照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或镇党建工作办要求提供资料,审核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后上报镇政府,经镇政府批准后对人才提供子女入学服务或安居保障。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并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镇政府有权撤销相关决定并追回下拨资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神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办法》实施期间与国家、省、市最新政策冲突的,冲突部分条款立即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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