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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实施办法

时间:2023-02-24 09:31:36|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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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实施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赋能“十四五”新一轮的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我街道将挖潜和发动更多科技型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和上规模,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工作实施细则》《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内容

第二条 扶持资金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本办法中规定的扶持奖励:

(一)在石湾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石湾镇街道辖区范围,已完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申报的企业;

(三)纳入石湾镇街道“规模以上”企业库,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高新产业集聚发展

对完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申报(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申请书状态显示“已受理纸质材料”为准)的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3万元,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万元。对从禅城区外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迁入石湾镇街道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3万元,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通知: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上半年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申请时间为本办法印发之日的次年,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若存在相同类型的省级、市级、区级扶持政策,申报企业可在申请省级、市级、区级扶持资金的同时申报本办法扶持资金。

(二)申报方式:企业自主申报或企业委托第三方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当年发布的通知填报并提交资料。

(三)预审: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表单填报是否完整准确等进行预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表单填报不完整的,申请人需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补正提交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办理。预审通过的,由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到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办事处(魁奇二路2号)经济发展办公室办理。

(四)复审: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实体资格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五)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制定专项扶持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在石湾镇街道办事处官网“http://www.chancheng.gov.cn/shiwan/”通知公告栏目进行7个自然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示结束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街道常务会议审批。

(七)扶持资金安排方案经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批准后,由街道财政办公室按照常务会议意见,将扶持资金指标下达到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应会同街道财政办公室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六条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发改、审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街道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其他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如部分奖励申请在有效期内申报,但到期后尚未审批完毕的,可以继续适用本办法将申请审批完毕,并拨付奖励资金。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可在次年上半年申报扶持奖励;2024年1月1日后符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不再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根据实际操作情况进行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及条件

(一)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二)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三)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五)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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