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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清溪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3-07-17 09:32:41|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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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清溪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清溪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市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根据省、市高质量发展相关会议部署,着力建设制造业当家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清溪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

1.鼓励企业建设创新载体。支持企业科技项目申报“市重大科技项目库”,推动项目加快成果转化,产业化绩效突出的,镇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金额25%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获得“东莞市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的企业,根据东莞市对企业的实际补助金额,给予不超过25%的配套奖补,每家企业年度内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在清溪镇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并成功推荐进入广东省科技厅评审环节的企业,给予2万元申报奖补。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给予6万元认定奖补。(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4.鼓励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5.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清溪镇创办企业并实现成果转化的,按照其年度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本项累计奖补总额最高为1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6.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商标。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7.鼓励特色区域品牌建设。支持清溪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在市资助基础上,镇配套资助50万元用于支持建设清溪区域品牌示范区,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和行业竞争力,促进特色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8.鼓励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对获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立项的项目,镇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金额25%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二、以先进制造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9.推动工业企业上台阶。2023年全年工业产值(或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市给予奖励的25%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当年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和20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产值增幅达到5%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近三年内产值平均增速为正增长,且当年产值增幅达到20%、30%以上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0.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成立工作专班,为符合条件的优质市场主体提供登记变更业务“一站式”办理,推动企业“个转企”“分转子”。建立“小升规”企业动态培育库,对首次“新升规”工业企业,由镇财政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再次升规”工业企业,凭镇统计部门出具证明,由镇财政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万元一次性奖励。健全规上工业企业退库预警机制,加强对存在退库风险的企业纾困帮扶。(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分局)

11.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进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建成一批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镇财政按市财政补助金额25%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50万元。2023年在智能手机、家具、模具等行业打造1-2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典型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2.推动企业扩大投资。鼓励企业扩大技改投资,镇财政按市财政补助金额25%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50万元。鼓励外资企业通过利润再投资等加大投资力度,镇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金额25%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3.推动“链主”企业发展。实施重点产业链链长制,每条产业链遴选2-3家“链主”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围绕“链主”企业建链补链强链,精准招引“填空型”企业、“补充型”项目。构建“链主企业+合作银行+中小微企业集群”融资对接机制,推广“整链授信”模式,推动“链主”企业为上下游企业增信。支持“链主”企业参与新型产业用地(M0)、“工改M1”等项目开发建设,允许将产业空间分割转让给上下游企业。支持“链主”企业牵头组建技术创新联合体,政企联动共同加快突破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4.推动骨干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5.推动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对其产品进行专业化销售,加快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延伸。对推进产销分离,并在2023年成功纳入我镇统计的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2023年实行产销分离,并在年内实现1亿元以上(含1亿元)销售额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三、以招商引资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16.促进全民招商引资。深入开展“招商年”活动,由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牵头走访对接不少于1个投资额30亿元以上项目,分管招商工作镇领导牵头走访对接不少于1个投资额10亿元以上项目,其他镇领导走访对接不少于1个投资额1亿元以上项目。由镇各产业主管部门研究产业特性和发展趋势,制定专项产业扶持政策,负责全流程产业招商。由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新经济新业态全域招商,发布投资需求清单,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清溪应用、落地。发挥本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资源优势,邀请本土龙头企业担任招商大使,举办清溪企业家“以商引商”活动日,支持举办企业供应商大会、开发者大会,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批”的“裂变效应”。对协助引进符合清溪镇产业定位的优质项目或龙头企业,全过程参与对接考察、签约落户的企业、商(协)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按照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

17.促进企业增资扩产。完善增资扩产项目效益审查机制,新增用地 50 亩以下的项目由镇开展经济效益审查,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实行免审直接落地。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增资扩产,镇财政按市财政补助金额25%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5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18.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加快打造新型储能、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新立柱,深度参与湾区新能源汽车供应链体系,提速攻坚消费锂电池、光储一体等风口领域。聚焦产业新风口,积极参与全市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工作,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25%的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对符合我镇产业方向和高质量发展需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链主”及产业链核心环节企业,迁入或注册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落户当年按照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补,次年按照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补,每家企业累计奖补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中心)

19.促进项目加快落地。优化全流程落地服务机制,成立由镇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单位、村(社区)参与,实行“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跟到底”的服务模式。对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重点产业项目由镇主要领导联系协调落地需求、牵头限时包干落地,对投资1-2亿元重点产业项目由分管招商工作镇领导联系协调落地需求、牵头限时包干落地。签约超1年未落地项目亮“黄牌”,2年未落地项目亮“红牌”通报。推行项目落地帮办代办服务制,推广“摘牌即动工”“完工即投产”模式,推动项目落地跑出“加速度”。(责任单位:投资促进中心)

四、以“五外联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20.稳定外贸。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清溪企业,镇财政对中小微企业按市资助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的25%给予支持,对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除外)按市资助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总额的25%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2.5万元。依托清溪外贸规模,着力稳规模优结构,紧盯传统优势市场,发力新兴市场,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保税物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做强做优,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商开拓全球市场。推动清溪保税物流中心(B 型)创新发展,打造综合性国际协同创新平台。2023-2025年,全镇外贸进出口累计达到2000亿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1.扩大外资。推动土地、资金等资源要素向外资企业倾斜配置,支持企业巩固发展优势,坚定扎根发展信心,千方百计将优质存量外资留下来,将更多高质量外资引进来。分类施策支持外资企业做好存量土地盘活工作,支持外资企业原地增资扩产,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2023-2025年,全镇引进千万美元外资项目10宗以上。(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2.优化外包。抢抓数字经济新机遇,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将周边业务剥离外包,支持外资企业深度参与本土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清溪”建设,鼓励外资发展智能装备、工业互联网和工业软件等,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外包业态,推动数字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供应链管理等服务业集聚。2023-2025年,全镇服务外包规模累计达5500万美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3.促进外经。对于纳入市参展扶持政策资助范围的境外展,镇财政按市资助的25%给予配套支持,奖励每家企业每个展览会最高支持不超过5000元。支持我镇商协会组团出境参展,对我镇各商协会每组织一家企业赴境外参展给予500元支持,每个商协会每场境外展最高支持不超过2.5万元。对于纳入市参展扶持政策资助范围的境内展,对参展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750元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1.25万元。对组织不少于10家企业参加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125元予以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不超过5万元。支持企业组团参加境外经贸对接交流活动,结合加博会境外路演推介,支持企业组团赴境外重点国家及地区开展对接交流活动,对参与企业人员机票(经济舱标准)及住宿费用按不超过总费用2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线下展)和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境外展会的东莞企业,按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董事等)1名参展所发生的国际航班机票(经济舱标准)给予12.5%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组团参加市商务局及下属单位组织的境外重点线下展会的,按不超过20%的比例对参展企业展位费、机票费用给予资助,中央、省、市、镇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支持,所有展会项目中央、省、市、镇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4.提升外智。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研究制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完善海外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海外人才提供停居留、医疗、子女入学、技能提升等服务。依托镇内龙头企业和创新创业平台,面向港澳及海外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学术交流、项目合作和人才引进。(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党建工作办、人社分局)

五、以民营经济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

25.落实民营企业家优待保障政策。设立“清溪民营企业家日”,举办清溪镇民营企业家年会。评选1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分别授予清溪镇杰出企业家、行业领军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创新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称号。颁发“清溪民营企业家服务卡”,在医疗就医、交通出行、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设立清溪镇高质量发展领军企业奖,对在我镇稳定发展20年及以上、对从事细分领域10年及以上,且相关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十的民营企业给予表彰。依托“莞商学院”建立全镇统一的民营企业家培训品牌和平台,打造民营企业家成长梯队,分层次、分行业、分类别建立民营企业家人才库。(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6.落实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策。镇各部门单位开展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阶段性提高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部门单位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采购情况通报机制,督促各方落实责任。(责任单位:财政分局)

27.落实扶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政策。依托“企莞家”等渠道全面收集民营企业产学研需求,建立重点科技型企业产学研需求项目库,促成5项以上需求实质性对接。启动“千企百校行”产学研考察对接活动,举办产学研考察对接会,对产学研需求对接的成果及时以工程中心、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化投资等形式组织落地和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对标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实施数字化转型,积极创建智能工厂(车间),对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立项的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25%金额进行奖励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六、以消费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8.支持商贸企业升规纳统。对年度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月度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9.支持批发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年度销售额达3亿元及以上的,且同比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超过3亿元的部分,每超过1亿元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0.支持零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年度销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同比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限上零售企业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每超过500万元奖励2500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1.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同比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限上餐饮企业予以支持,企业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每超过1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2.支持住宿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年度营业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同比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限上住宿企业予以支持,企业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每超过100万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3.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对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00万元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增量部分金额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分局)

七、以要素集聚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34.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打破原有财政预算资金部门切块管理模式,聚焦投资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融资撬动等关键环节,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统一纳入“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奖补。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财政预算批复文件执行。以上扶持政策每年集中申报,申报主体由各政策责任单位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责任单位:财政分局、经济发展局)

35.帮助企业降本增效。降低企业用房成本,对承租我镇镇属物业的市场主体(包括制造业、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娱乐、旅游等),2023年给予3个月租金减免,倡导集体物业、社会物业允许承租市场主体缓缴3个月租金并免收滞纳金。降低企业用人成本,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以及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降为0.32%、0.48%、0.8%三档,在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参保单位统一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20%。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保,可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责任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人社分局)

36.保障企业发展资金。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放款凭证记载日期为准)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获得在莞银行机构新发放的、单笔不少于100万元的信用贷款,对其2023年实付利息,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按市财政金额25%配套贴息(年化),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25万元,优先支持贷款利率不高于4.5%的融资。(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7.打造优质产业空间。完善“工改工”、闲置盘活、统租统管等低成本产业空间多元筹集方式,五年内打造4500亩连片产业空间,建设现代化产业园区、高品质低成本产业空间。引导低成本产业空间主题化发展,适当提高产业配套空间、公共交往空间比例,吸引创新、创业、创投资源加快导入,推动低成本产业空间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向综合的生产服务型园区转型。攻坚拓展连片产业空间,划定罗马片区约2900亩为重点连片产业产区,加快打造现代化产业园区。推进镇村工业园整治改造,在启动青湖富士工业城“工改工”的基础上,统筹整合周边存量资源,划定2100亩连片产业空间。大力支持村(社区)通过村自建、村企合作、镇村合作等形式将旧厂房改造建设高新科技工业园。(责任单位:城市更新中心)

38.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对在清溪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获得市财政奖补的我镇镇内纳统企业,镇财政按市财政奖励金额25%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住建局)

39.加快集聚产业人才。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共同培育卓越工程师,对建立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25%的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奖励,对进入企业联合培养的工程硕博研究生,镇财政按市财政资助金额25%的标准给予配套资助,每人最高500元/月的补贴。对自评人才入户名单内企业引进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予以入户重点倾斜并放宽适用条件,优先安排入户。2023年统筹保障性租赁住房660套,统筹共有产权住房144套,统筹企业子女学位100个以上,保障产业人才安居和子女入学需求。(责任单位:住建局、党建工作办、人社分局)

40.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构建“莞家”代办服务体系,推动惠企政策“一网通办”“一窗通办”,逐步扩大“免申即享”覆盖面,推行“不见面审批”“粤商通”“银证通”“一照通行”“延时服务”等线上线下全方位服务方式。持续推行柔性执法、精准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市减免责清单,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分局)

附  则

1.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在清溪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管理运行规范,经营合规合法的企业。

2.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配合清溪镇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分析。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和资助:

(1)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2)企业申请当年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的;

(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社保、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4.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奖补政策。省、市政策需镇街级配套奖补的,本措施支持的奖补视为省、市要求的配套。

5.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为一年。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本措施由镇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溪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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