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汕尾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汕尾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及省委主要领导调研汕尾指示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全会和全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党建引领“三六九”工程,全面坚持制造业当家,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实体经济根基,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设立促进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鼓励引进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落户,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壮大规模,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对新迁入我市(或新增投资项目)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达到准入标准、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新购设备、租赁设备、基础设施建设、物流等方面给予产业转移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财政局〕
4.对原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汕尾市外搬迁落户汕尾市省级产业园区和汕尾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并投产的工业企业项目,视其投资总额度,按比例给予一次性企业异地搬迁补偿费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5.对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投资项目,按其规定时限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6.对于符合条件的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7.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在省级对其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对新培育发展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每家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培育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8.对于汕尾市省级产业园区及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内新投产并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以事后奖补方式,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1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
9.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财政对新获得国家和省“专精特新”称号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0.对成功申报认定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1.支持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产业链协同等数字化转型标杆,对“揭榜挂帅”并纳入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的制造业企业项目,在省级事后奖补的基础上,按单个项目不高于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2.对全年产值绝对值、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3.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市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对选定的“链主”企业按照上一年度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引进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完成供地之日起三年内,所有新引进项目全部开工并完成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50%以上,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0%;所有新引进项目全部投产,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70%。〔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5.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分“基坑支护、基础工程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三阶段申报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为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施供水供气排水外线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免审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6.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可根据企业意愿,实行弹性年期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允许按照招商情况,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的工作前置,纳入出让方案,实行“带方案”出让。对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条件,可根据规划按新型产业用地供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款差额。〔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各项措施的细化工作,切实做好措施申报指引。各县(市、区)、汕尾高新区可参照市级做法,自行出台配套措施,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本文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期限为印发之日起2年。已享受本市同类奖励政策的,不得再重复享受。此政策措施具体由市工信局负责牵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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