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陆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2023年修订版)
为更好承接粤港澳大湾区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高水平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工业项目引进建设,加快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示范县,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扶持对象
落户陆河县的工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业项目:新能源电池、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
二、项目用地要求
(一)进入陆河县的工业项目,用地建设的工业生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项目总投资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年工业总产值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年税收达到25万元人民币/亩以上。
(二)项目用地容积率≥1.2。
(三)项目投资额小于5000万元的,原则上不安排工业建设用地,只安排租赁厂房。
三、奖励扶持具体办法
(一)土地出让
工业用地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低标准(具体以评估价为准)依法出让。属于我县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40%、投资强度增加 10%以上),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可根据企业意愿,实行弹性年期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允许按照招商情况,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的工作前置,纳入出让方案,实行“带方案”出让。对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条件,可根据规划按新型产业用地供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分“基坑支护、基础工程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分阶段申报施工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为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施供水供气排水外线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免审批。
(二)建厂补贴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准入的工业生产项目,建筑容积率达到合同/协议的约定要求,且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竣工和投产的,建设生产厂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面积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且经主管部门竣工验收为准。项目分期建设的,各期工程分别奖补。
(三)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力促企业上规发展。在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对每家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奖励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对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每年奖励10万元)。
2.鼓励加大工业投入。对增资扩产和租用厂房的项目,当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后确认)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2.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3.鼓励支持优秀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县政府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给予3万元奖励:①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②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③未发生环境突发事故;④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⑤无拖欠工人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⑥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4.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财政对新获得国家和省“专精特新”称号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于省级产业园区新投产并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以事后奖补方式,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10%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每一期省财政资金将实行总额控制,择优遴选项目予以支持。
(四)企业上市扶持
对本县企业首次发行上市成功的,按如下办法奖励:
1.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分阶段申请,奖励总额为400万元。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陆河,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陆河境内发展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家4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投放在陆河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3.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并将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县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4.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5.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持续挂牌时间满6个月,在市给予10万元的奖励基础上,县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企业创新扶持
1.对成功申报认定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产业链协同等数字化转型标杆,对“揭榜挂帅”并纳入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的制造业企业项目,市财政在省级事后奖补的基础上,按单个项目不高于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在省、市事后奖补的基础上,县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
3.科学技术奖奖励。对第一完成人为本县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市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县再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市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县再按照一、二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奖励。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县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县后仍具备高企资质2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县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6.加强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县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省级创新平台,市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县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农业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县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县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7.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市按 2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县再按 1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市按 1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县再按 5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市按 5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县再按 25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市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县再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25%补贴。
8.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市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县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六)工业技改创新扶持(含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
支持范围: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的工业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以及工业强基等符合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
对于符合条件的省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再给予每个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以上扶持方式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七)人才引进政策
1.对新引进〔新引进指陆河新接收的全日制毕业生、从市外新调入的在职专业人才(含境外、港澳台)、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下同〕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含境外、港澳台)的人才,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年10万元、硕士每人每年1万元。
2.对新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就业创业,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才,发放岗位补贴,标准为: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人每年5万元。
3.凡新引进到我县就业、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技术技能人才,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正高技术职称35万元;副高技术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须取得博士学位)25万元;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取得硕士学位)15万元。
4.对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以及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给予补贴。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认定,按照《汕尾市红海扬帆人才计划》有关标准执行。
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凡新引进到我县事业单位就业的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我县签订工作合同5年及以上的,在我县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房票补贴,按购房款项的50%发放,但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博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25万元,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硕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县属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等的专项工作经费、安家费、岗位补贴、生活补贴等,由单位和县财政各承担50%;民办非企业、县直属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单位)可参照县属事业单位享受《陆河县人才计划》规定的补贴待遇。省市驻陆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只能在省市或我县其中一个地方享受奖励和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服务期未满且离开陆河的,安家费、生活补贴、岗位补贴、专项工作经费须全额返还。本政策所指事业单位不包含参公事业单位。
人才引进政策按《陆河县人才计划》执行,并结合市级人才政策调整和我县实际进行适时调整。
(八)特别扶持
对于在推动陆河经济发展和产业集聚、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较大作用的企业,县政府可在特殊标准厂房、车间建设,以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给予实行“一事一议”项目的个性化优惠,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程序上报审议同意。
四、鼓励全民招商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项目的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其中,个人奖励以《陆河县招商引资项目首谈备案登记表》项目荐引人为奖励对象。
(一)对成功引进自建厂房工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以下三种奖励办法,由项目引进人自选其中一项:
1.按引进工业项目用地面积3元/平方米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奖。
2.按引进工业项目正式投产之日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兑奖;实际到位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发票通过现场查验核计。
(二)鼓励各镇发展工业产业。各镇引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建设的,给予年终镇级综合考评时给予加分奖励。
五、奖励扶持实施主体
(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扶持企业资格初审,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奖励扶持,并会县财政局对奖励扶持资金额度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扶持。
(二)符合本政策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同时又满足陆河县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惠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不能重复申请,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条最优惠的奖励。
六、奖励扶持资金来源
本政策扶持企业资金来源包括省、市专项扶持资金,县财政资金。
七、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一)建立支持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效益。
(三)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其他
1.本政策由陆河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招商引资工业产业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陆河府办〔2022〕16号)同时废止。
3.本政策中涉及扶持奖励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若遇到国家、省、市、县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县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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