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石排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细则
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为在我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章 设立燕岭创新奖
第一条 石排镇燕岭创新奖。自本实施细则颁布年度起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分别评选燕岭创新奖标杆企业1家、领先企业2家、先进企业3家。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5万元、10万元。本项目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据实评定,名额均可空缺。
第二章 打造创新链条
第二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对建有企业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投入强度不低于3%,年度投入增长率不低于全镇平均水平的企业实行阶梯式补助:研发投入少于500万元(不含)最高补助5万元;研发投入500至1000万元(不含)最高补助10万元;研发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最高补助15万元。
第三条 科研技术平台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的,分别最高资助5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四条 科研人才平台资助。被认定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最高资助30万元,被认定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企业,最高资助10万元。
第五条 发明专利资助。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最高资助2000元。通过PCT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每件最高资助3000元。
第六条 专利成果奖励。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和杰出发明人的项目,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
第七条 成果转化奖励。每制定一项科技成果或专利成果转化成企业产品标准的企业,最高资助1万元。每承担一项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企业,分别最高资助5万元、8万元、10万元。经我镇审定后备案的成果转化项目实行3年成效转化考核,考核期内项目年产值首次晋级2000万元级别、5000万元级别、1亿元级别、2亿元以上级别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首次晋级年度税收我镇留成部分30%、40%、50%、60%的额度奖励。同一项目,其考核级别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
第八条 核心技术攻关重点项目配套。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立项资助的,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分别给予1:0.3、1:0.5、1:1配套资助。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资助8万元;非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资助5万元;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资助3万元。
第十条 瞪羚企业培育。被认定为东莞市瞪羚企业,最高给予当年税收我镇留成部分100%的额度奖励。
第十一条 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被认定为东莞市百强创新型企业的,最高给予当年税收我镇留成部分120%的额度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集聚区培育。鼓励和引领我镇工业园区和服务区加大知识产权建设力度,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最高资助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最高资助150万元。
第十三条 重大创新平台专项扶持。引进著名高校院所、国家级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或优秀创新科研团队等创新资源建设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优先供地30亩以上支持项目,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由市统筹配置用地、环保排放等指标,未能由上级解决指标的,由镇统筹解决,有关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对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立项并资助的项目,我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项目开办专项扶持。
第三章 搭建产业协同创新平台
第十四条 搭建产业协同创新平台。进一步完善石排镇产业公共服务功能,重点围绕通信部件、包装印刷等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提供人才、金融、技术、产学研合作、企业孵化等创新服务,建设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按新增税收额、企业服务水平等行业发展指标综合考核给予平台基础补助和考核奖励。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大型科技型企业发挥行业优势,自建或共建协同创新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规模合理,体系成熟,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业化协同创新服务机构。
第四章 孵化载体建设
第十五条 村(社区)创新载体奖励。村(社区)利用自有物业投建或改建为创新孵化载体,孵化面积不高于8000平方米,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最高给予3年税收我镇留成部分100%的额度奖励。根据孵化器面积,给予村(社区)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创新载体奖励。在我镇注册并专业从事企业孵化业务,独立孵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对运营企业最高给予2年税收我镇留成部分100%的额度奖励,在孵企业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最长2年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5元。同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扶持。
第五章 管理模式创新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经认定后每家最高资助3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强企培育。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市专利优势企业的,分别最高资助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第十九条 标准化管理提升奖励。企业实施标准化管理,被认定为标准化示范区、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和3万元。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提升奖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获得省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分别最高奖励7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技术标准资助。企业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最高资助100万元;企业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最高资助10万元;企业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最高资助5万元;企业主导制定一项市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联盟标准),最高资助1万元。
第六章 科技金融创新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创新产业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综合运用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手段扶持优质产业项目,鼓励村(社区)利用集体物业作价入股,鼓励镇燕岭集团公司或村(社区)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我镇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初创型科技企业、核心技术攻关企业等重点单位开展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产业项目。我镇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
第二十三条 科技企业上市奖励。在我镇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在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百强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设备融资补助。对获得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的企业,镇配套市贴息补助的5%,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助方法遵循《东莞市省市共建发展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操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贷款贴息补助。对获得《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中市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镇配套市贴息补助的10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科技保险补助。对首年投保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具体补助办法遵照《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石排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第二十八条 同一企业年内申领我镇所有财政奖补累计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我镇留成部分的三分之二(为支持企业达产达效,2020年企业获得本细则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可按100%全额资助)。对于燕岭创新奖、瞪羚企业培育、百强创新型企业培育、科技企业上市奖励、省级以上专利奖、孵化载体奖励和其他重大促进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受财政奖补总额限制,具体事宜通过镇委、镇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执行。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资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未填报上年度研发投入或填报后经审核为零;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维稳、信用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工信局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由石排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执行。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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