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东莞市清溪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清溪镇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暂行办法(修订)
清溪镇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有关工作要求,把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新驱动发展首要举措,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并举、壮大规模与提高创新能力并重,努力把我镇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在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环节的企业,直接补贴2万元,对后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6万元,共奖励8万元。
第六条 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分别按照50%、25%进行配套资助,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对于新增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镇财政根据市财政拨付金额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按照50%、25%、10%进行配套资助。
第八条对获得经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评审认定,具有《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镇财政对倍增计划企业、“四上企业”、一般企业分别每个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个。
第九条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环节的企业,直接补贴2万元,对后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共奖励5万元。
第十条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受理,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环节的企业,获得市奖励后,在当年“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时进行2万元补贴奖励,剩余奖励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时统一申报奖励。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市财政拨付文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诚信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东莞市清溪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经济发展局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2019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项目以原办法予以扶持。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清溪镇企业成长培育扶持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市有关工作要求,促进现有企业发展壮大,全面提升竞争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在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镇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四条贡献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及年度纳税同比分别增长30%、20%、15%以上的,镇财政可根据企业当年所形成的地方财力较上一年度增长部分,镇财政可按增长部分的5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平台入驻企业成长奖励。平台入驻企业在达到1亿元以上营业收入后,当年财政贡献在每亩120万元(含)至150万元(不含)之间的,参考当年财政贡献每亩120万元至150万元部分的镇级留成20%,给予奖励;当年财政贡献在每亩1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之间的,参考当年财政贡献在每亩15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的镇级留成40%,给予奖励;当年财政贡献在每亩200万元(含)以上的,参考当年财政贡献每亩200万元以上部分的镇级留成60%,给予奖励。本条奖励只限平台入驻企业申报。已由平台根据《清溪镇推动高质量发展税收奖励办法》(清府办〔2020〕52号)给予入驻企业对应年度奖励的,以该奖励为准,重复申请本条奖励无效。核算财政贡献的面积以建筑面积除以该园区的容积率计算。本条奖励办法适用于工业企业。
第六条上规奖励。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并首次成功报数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统计报表范围,并承诺向统计部门按时报数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条 高成长奖励。对获得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增资奖励。对镇内非公企业通过引进外资、增资和利润再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购买建造物业、引进设备技改等方式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完成投资亿元以上并产生效益的项目(房地产和金融行业除外),倍增计划企业实行按增资额0.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其它企业实行按资额0.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50万元。(此项不受《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限制)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 根据《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涉及增资项目的有关凭证。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土地、厂房转让或租赁的合同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除涉及第五条和第八条项目外的企业,无需提供增资扩产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追回已拨付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清溪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诚信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平台指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新型产业用地M0、产城融合项目、工改工项目等清溪镇政府认定的平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清溪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认定的项目。实施期间,经济发展局可根据实施情况作出修改,报请镇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2019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项目以原办法予以扶持。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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