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伊春市落实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落实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加快创新引领发展,为伊春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科技支撑,按照《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黑政规〔202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聚焦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构建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体系。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培育、合力推动的方针,通过政策扶持培育,新生成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从无到有”;新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从小到大”;加快推动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实现“从大到强”。到2023年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4家,力争新增达到上市(挂牌)标准的科技型企业1家。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积极引导鼓励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参股入股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孵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和园区集聚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等科技资源,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吸引国内外科技企业到我市投资创业,做好创新招商、专业化服务,加快生成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营商环境局、伊春职业学院,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明确县(市)、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各部门和市、县(市)、区联动。坚持稳存量、提增量、保落实、优服务,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储备工作。支持培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人员比例和获得核心知识产权,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增长新动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引导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加大与投资机构对接力度,健全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份制改造。实施“紫丁香计划”,挖掘、遴选一批科技实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劲、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纳入省、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培育。(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支持企业主动承担科技创新项目,进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完善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业绩评价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具体措施
(一)加大支持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支持科技人才创新,鼓励支持高职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重要依据;离岗创业期五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政策待遇。加大对大学生科技创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分别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通过各类省、市级科技计划支持各类人才创业。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且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发明创新或技术专利成果,按照投资额度,每个自主项目可资助1—5万元,鼓励引导大学生积极创办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伊春职业学院、市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补助。落实市级技术交易补助奖励政策,对于购买科技成果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实际到账交易额的30%,单户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出售)的科技型企业,技术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总额的3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落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通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首先奖励30万元。激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持续进行高企认定,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推动各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力度。探索发展“飞地经济”,持续组织科技成果招商及转化对接活动,以各县(市)、区和全市经济开发区为载体,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进和转化一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需求的高技术成果,吸引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省研发投入后补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落实市级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科技型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单户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投入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加快提升企业研发实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攻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可通过市重点科技计划予以立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专利优势企业培育,引导企业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促进全市商标、专利申请量稳步提升。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培训,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持续输送专业化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营造科技型企业良好投融资环境。引导银行机构改进服务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切实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不断创新丰富金融服务“工具箱”,做大科技创业投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股权融资培训、项目路演等融资服务活动。(责任单位:伊春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市金融服务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为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提供奖补。引导金融资本参与科技型企业成长,加大政策引领,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除享受省财政奖补之外,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伊春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1年7月—2021年12月,已启动)。制定《伊春市落实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对相关任务进行安排部署。
(二)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3年10月)。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组建相应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全面落实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2023年10月—2023年12月)。全面评估总结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形成总结报告,迎接省深改办检查。
六、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体谋划,研究行动计划实施的相关事项,明确责任分工,开展督导检查,推进任务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下达各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具体工作任务,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纳入各地经济社会高质量主要责任指标考评。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监测分析和评价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主体,要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强度,增强创新能力,发展壮大实体经济。(责任单位:市委深改办、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创新创业的典型事例,大力宣传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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