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若干措施》(伊政办规〔2022〕19号)精神,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县域经济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等研究开发
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公开竞争立项获取项目支持。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规划科0458-3605251
二、鼓励创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一)支持对象
经省科技厅新认定(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头雁工作站分站。
(二)支持条件
1.科技创新平台是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2.科技创新平台是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3.新建立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我省头雁工作站分在伊春建立的分支机构。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1.对新获批的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资金补助10万元。
2.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头雁工作站分站,给予资金补助5万元。
(四)工作程序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头雁工作站分站免申即享。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提出拟奖励单位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下达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1.科技创新平台收到支持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单独核算,资金应用于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财政资金的创新平台,追回奖补资金。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规划科0458-3605251
三、鼓励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
对建立100万元规模以上研发先导资金或牵头承担100万元以上省科技项目的创新联合体,可通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规划科0458-3605251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支持对象
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条件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当年通过国家备案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规上企业界定时间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3.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4.工作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名单在“中国伊春”网站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据实拨付奖补资金。
5.监督与管理
(1)资金使用。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用于继续开展科研科技创新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2)其它。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伊春市的企业及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须退回奖励资金。
(3)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预算管理工作。企业负责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科0458-3901134
(二)支持高企研发人员(团队)入选省级科技人才
1.支持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
2.支持条件
被评为省级科技人才(龙江英才、创新人才)的人选或团队。
3.支持方式及标准
根据省级科技人才(龙江英才、创新人才)人选或团队公示名单,免申即享,给予奖励10万元。
4.工作程序
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名单在“中国伊春”网站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据实拨付奖补资金。
5.监督与管理
(1)资金使用。市财政给予入选省级科技人才人选或团队10万元奖励。
(2)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评为省级科技人才人选和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或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和参加评奖评优。
6.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成果科0458--3901174
五、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
(一)支持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规上有研发企业。
(二)支持条件
1.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登记编号,且在有效期内。规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
3.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审核流程
1.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企业完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佐证材料;
(3)规上企业须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证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等证明材料。
2.企业研发费用数据从税务部门获取。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核实确认,联合行文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名单在“中国伊春”网站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据实拨付奖补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1.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购买、成果转化等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2.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
3.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预算管理工作。企业负责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科 0458-3901134
六、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它创新型企业。
(二)支持条件
1.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登记编号,且在有效期内。其它创新型企业须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
3.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明确的资金投入。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年缴税金同比正增长,按地方新增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审核流程
1.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补助年度和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3)企业补助年度和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4)其它创新型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证书、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等证明材料。
2.经各县(市)、区税务部门核实确认后,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名单在“中国伊春”网站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据实拨付奖补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1.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用于开展科研科技创新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2.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奖补资金。
3.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预算管理工作。企业负责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科 0458--3901134
七、大力促进技术合同交易
(一)支持对象
上一年度作为技术合同买方或卖方的伊春市企业。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在伊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交易双方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
2.技术合同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
3.技术合同未享受过补助(单一合同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4.购买的知识产权成果,须已在相应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技术交易奖补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于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买卖双方按照实际到账交易额的30%进行补助,买方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卖方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省级标准的享受省级政策。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鼓励企业在获得的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企业科技特派员。
(四)工作程序
1.根据省科技厅提供我市企业作为买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通过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提取我市企业作为卖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
2.市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材料。
3.市科技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局会议审议程序。
4.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补助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1.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购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2.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单位,追回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成果科 0458-3611174
八、 加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力度
(一)支持对象
促成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超5000万元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二)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技术转移机构是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2.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履行了年度报告义务。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于促成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超5000万元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前)的1%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专、兼职)予以奖励。
(四)工作程序
1.市科技局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局会议审议程序。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1.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奖励、技术转移业务和成果展示、成果推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
2.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追回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成果科0458-3611174
九、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订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激励措施,在土地、房屋、资金等资源方面加大对引进科技成果主体的支持力度。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科0458-3611174
十、支持省级高新区建设
(一)支持对象
符合政策条件的省级高新区。
(二)支持条件
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在年度全省排名中晋升的。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给予奖励200万元,支持高新区晋位争先,年度全省排名晋升的给予奖励10万元。
(四)工作程序
1.市科技局根据政策规定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2.市科技局向满足奖励条件的高新区下发报送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的通知。
3.收到通知的高新区按照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围绕推动高新区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发展,制定奖励资金实施方案,确定支持方向、额度和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于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细化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并于1个月内将修改后的实施方案(含绩效目标)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汇总绩效目标后,形成总体绩效目标,连同各高新区绩效目标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实施方案一经报备,不得随意更改,作为后续监督、绩效管理的依据。
4.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备案后,高新区按照实施方案内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资金,组织项目执行、验收等工作。
5.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高新区根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按年度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并向市科技局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市科技局按年度开展项目(专项)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奖励资金应主要支持产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引进培养科技人才和培育科技型企业、完善技术转移和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科技创新方面工作事项。
(五)监督和管理
1.奖励资金可用于高新区科技立项、打造特色载体、招商引资等方向,应避免与其他市级科技政策重复支持。资金使用应符合市财政相关政策要求。
2.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照高新区报送备案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科0458--3901134
十一、支持县(市)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条件
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根据各县(市)区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县(市)区政府,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
(四)工作程序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根据统计数据及业务数据对各县(市)区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高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进行打分、排名。确定排名前三的县(市)区政府为初步奖励名单,并履行局会议审议程序,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1.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地)、县(市)政府结合地方实际,用于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人员创业活动、省级以上科技园区项目建设或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产业化。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法规科0458-3607439
十二、推进县域经济创新发展
免申及享,市科技局结合市委组织部反馈全省进位排名情况予以奖励。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法规科0458-3607439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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