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科技强市的目标任务,聚焦重点,补齐短板,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抓科技、谋创新的积极性,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
(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采用常年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进行入库定向培育,对首次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加大科技招商力度。积极引进高科技企业,对外埠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纳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培育,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人才(团队)来我市创业,经评审认定,给予5-50万元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四)实施新一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对我市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授予国家编号之日起,给予三年扶持补贴,按企业对属地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第一年给予100%扶持,后两年给予50%扶持。每年给予1万元科技企业创新奖励资金,入驻国有孵化器免两年房租,优先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
(五)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券”。设立300万元创业创新服务券,专项用于申请专利、创业创新项目、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创业创新活动等补贴。
二、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六)加快创新载体建设。市、县(区)政府要优先将闲置资产用于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等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在享受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用于改善基础服务条件和奖励科技服务人员。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企业研发机构达标行动,按照“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的要求,鼓励引导科技型企业自建研发中心,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联合共建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省工程(技术)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在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运行较好的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经评审择优每年给予2-10万元鼓励资金。
(八)鼓励科技型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型企业及团队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资金。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资金。
三、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九)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激励企业、科研机构进一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大力培育和发展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
(十)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对接行动。鼓励各县(区)、各单位广泛开展多层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工作。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在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十一)支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企业服务联盟,利用省内科技服务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鼓励在我市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国有孵化器的提供两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并按其主营业务收入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5万元。
四、加大科技投入
(十二)设立市、县(区)两级科技专项资金。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每年500万。将市、县(区)两级科技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重大科技专项、引导支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等科研活动。市、县(区)要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对科技类鼓励奖励资金县域内企业,县财政全额拨付,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负责,区属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支持投入科技创新。
(十三)启动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和计划项目工作。围绕新材料、石墨烯、增材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节能环保、消防安全、军民融合等领域技术研发,开展市级科技项目备案工作,形成重大科技专项和计划项目库,本着成熟一个,支持一个的工作原则,经评审,每年遴选完成情况较好的重大专项2-3个,市级计划项目5-10个,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十四)支持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择优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
(十五)鼓励企业引进外国智力(专家或科研成果),支持外国专家参与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正确评价外国专家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十六)根据我市转型发展的实际需要,对获得省级“创新人才”荣誉称号的科技人才,在享受省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人才,在享受国家、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同等奖励。
(十七)加大对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政策培训,强化督导检查,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十八)本政策由市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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