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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双鸭山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2-08-17 08:58:18|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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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双鸭山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双鸭山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市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设立“双鸭山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按1000万元掌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本级的企业科技创新、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等科技创新工作,促进科技支撑引领我市转型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县(区)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二、支持省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省市联动共同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应用技术研究,围绕我市“六大主导产业”、数字经济、生物产业等方面,解决我市重点领域核心技术攻关问题。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联合引导项目的,每个项目省市各给予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2026年以后按照省新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三、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对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规下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减半。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评审未通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后期申报成功的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补齐奖励资金。对搬迁落户至我市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规下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四、鼓励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和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五、完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推进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完善孵化功能,提高科技型企业孵化率。对首次获省奖励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众创空间,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获省奖励的省级孵化器和省级众创空间,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六、支持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一批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融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解决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对新认定并获省级奖励的国家级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备案并获省奖励的省级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七、引导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成果持有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等方式,在我市落地转化科技成果生成企业的,鼓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参照科技成果转化贡献情况〔不含税费指标)给予成果人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合局、市税务局、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八、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奖励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九、促进技术合同交易。活跃技术交易,繁荣技术市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列入国家科技评价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给予补助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合同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鼓励企业在获得的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企业科技特派员。〔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区)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十一、鼓励创新主体申报科技奖项。支持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科技攻关,申报科技奖项。对荣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团队或个人,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十二、支持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进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带团队、带项目、带技术、带成果来我市工作,按我市现行人才政策给予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优先纳入市级人才评选推荐范围。对被列入省级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的人选和团队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双鸭山经开区、各县(区)政府〕

《双鸭山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我市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同类条款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均以本政策措施为准。《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和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双办文〔2017〕44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创新驱动要高质量七个抓手相关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9〕18号)同时废止。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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