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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

时间:2022-09-09 09:28:16|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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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

双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学技术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未通过的企业及后期申报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搬迁落户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当年通过国家备案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市科学技术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的函为准;搬迁落户至我市满一年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在有效期的企业,界定迁入时间以工商执照变更时间为准。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学技术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评审未通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后期申报成功的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补齐奖励资金;对搬迁落户至我市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5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确定拟支持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资金使用。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用于继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双鸭山市的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须退回奖励资金。

(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双鸭山市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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