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兴安岭地区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和地区发展数字经济工作部署,加快培育壮大我区数字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5G基站建设。鼓励基础电信运营商企业加大非中心城区的5G基站建设投入,在边远区域(道路、乡镇、村屯、口岸、景区、管护站、重点项目以及其他需求目标)每新建1处5G基站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3000元。〔牵头单位:地区工信局,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住建局以及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大数据中心建设。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在大兴安岭投资建设大数据中心。经认定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实质性贡献的,地县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连续补贴3年。〔牵头单位:地区工信局;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地区财政局、地区税务局以及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三)支持引进龙头企业。围绕电子产品制造、大数据、软件、信息安全、数字创意设计等重点产业,加快引进龙头企业。对引进企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按照新增贷款期限给予贴息,最多贴息3年,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区落户且投资超过1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地区商务局、地区发改委、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我区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我区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地区工信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数字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来我区设立企业(集团)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 3年内每年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0.8%、0.5%给予奖励,合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地区商务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延伸壮大数字产业链
(六)支持全产业链招商。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和供应链招商,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地区商务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数字经济供应链创新发展。支持头部企业在我区布局建设智能仓储、智能配送项目,打造未来物流网络,在协调干线运输能力、航空包机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原材料、零配件和产成品运输实施绿色通道,给予降低物流成本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地区商务局、地区交通运输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产业链创新示范。围绕发展数字产业开展产品示范评选活动,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区生产且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地区每年评选认定不超过3个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地区工信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数字经济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前三年供企业免费使用,之后可租可购。对数字经济建设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信息网络产业、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经济等经营服务项目,可参照商服用途落实用地。〔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商务局、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十)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鼓励企业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推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运维服务等各环节的融合应用。鼓励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对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推动企业上云,对成功上云企业购买云服务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暂定3年。〔责任单位:地区工信局、地区财政局〕
(十一)支持产业园区数字化改造。支持电信运营商等企业在各类园区和数字产业集聚区,加快建设5G专网、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等数字化基础设施。按照用电政策全力支持通信基站用电报装,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地区工信局、地区发改委、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企业实现区内生产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区内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对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部门负责申报省级奖励。〔责任单位:地区商务局、地区财政局〕
五、推动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十三)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提高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建立的科学家工作室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地区科技局、地区工信局、地区发改委、地区财政局〕
(十四)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加大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培育。培育成长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科技型企业培育为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
(十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大兴安岭地区企业围绕工业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数字化改造、数字化车间建设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成果在我区落地转移转化且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地区科技局、地区工信局、地区发改委、地区财政局〕
(十六)加大技术合同交易。支持企业围绕数字经济转移体系建设,繁荣技术市场。对大兴安岭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和科研成果在本地落地转化的,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地区科技局、地区财政局〕
(十七)加聚创新创业活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办数字经济科技型企业。特别鼓励携带科技成果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及留学归国人才在区内创办科技企业,可提供200--20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实行3年零租金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地区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要素保障
(十八)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保障全区信息通信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制定相关政策,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等空间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依法免费开放公共设施,利用路灯、监控杆、办公楼等公共资源,支持建设基站、机房等通信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地区住建局、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通信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支持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全区数字经济发展的各类融资需求,畅通融资渠道,创新融资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满足数字经济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按规定分阶段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地区银保监局、地区金融服务局、地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大兴安岭中心支行〕
(二十)降低企业办公场地租赁成本。鼓励县(市、区)政府整合各部门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在不改变房产所有权和性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机制,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提供廉租办公场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支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促进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提升。建立规范的公共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丰富公共数据产品,支撑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地区营商局、地区发改委、地委网信办〕
(二十二)加大人才培引力度。聚焦数字化前沿方向和关键领域,吸引和聚集一批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在科研服务、职称评定、医疗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待遇。支持企业面向国内外重点高校院所和行业领军企业,通过顾问指导、技术合作、成果转化等方式,柔性引进信息技术高端人才或关键核心技术人才。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参照《大兴安岭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大办文〔2020〕23号)执行。〔责任单位:地区教育局、地区人社局、地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附则
(二十三)奖励资金来源。本政策措施中需省级兑现扶持政策,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申请。涉及企业注册地政府奖补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行署给予补贴,对县(市、加区)原则上由地、县(市、加区)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执行,对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原则上由地、区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执行。〔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从高不重复原则。符合本政策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同时符合其他领域有关政策扶持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到期前由地区工信局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者调整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凡我区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同类条款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有效期内各县(市、区)已有或新出台更优惠政策,在不与本政策措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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