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伊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若干措施
伊春市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支撑社会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等研究开发。加大科技创新项目投入,按照3年投入500万元的资金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创新产品,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推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创新发展。〔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鼓励创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科技型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资金补助10万元。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头雁工作站分站,给予资金补助5万元,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对建立100万元规模以上研发先导资金或牵头承担100万元以上省科技项目的创新联合体,可通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推动销售收入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研发平台全覆盖。对高新技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纳入市级人才入选范围,对被评为省级科技人才(龙江英才、创新人才)的人选或团队,给予奖励10万元。〔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年缴税金同比正增长,按地方新增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大力促进技术合同交易。对于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买卖双方按照实际到账交易额的30%进行补助,买方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卖方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省级标准的享受省级政策。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与服务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鼓励企业在获得的技术交易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企业科技特派员。各地要建立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保障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力度。吸引优秀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对于促成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超5000万元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专、兼职)予以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订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激励措施,在土地、房屋、资金等资源方面优先给予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十、支持省级高新区创建。建立县(市)、区支持高新区机制,明确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促进高新区创新要素和产业集聚,围绕主导产业技术创新和平台建设等重大需求,加快培育林区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给予奖励200万元,支持高新区晋位争先,年度全省排名晋升的给予奖励1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
十一、支持县(市)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根据各地政府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县(市)、区,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将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推进县域经济创新发展。对省级创新型县(市)通过现行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费用补助等方面政策给予倾斜支持。在县域层面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推进县(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3年内在全市实现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全覆盖。在年度全省排名晋位的县(市),给予5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
附则: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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