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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富裕县加快科技强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

时间:2023-01-22 15:18:58|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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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富裕县加快科技强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

富裕县加快科技强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

为落实《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黑政规[2018]1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黑发[2018]34号),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富裕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目标

2025年,全县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户,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户,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0户,知识产权达到50项,转化科技成果50项,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年均递增10%左右。

二、重点措施

(一)发展壮大高新技术及科技型企业群体

1.落实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从省委、省政府兑现《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19]9号)文件的相关奖励中,按5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户给予2万元资金后补助,调动企业申报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性。(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加大科技招商力度,积极引进高科技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纳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上报申请确认高新技术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兑现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县经合局,配合部门:县经开区、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监局)

3.对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收增长符合《富裕县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条件的高成长性企业,按照该办法执行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4.制定企业科研经费归集规范,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二)加大培育孵化工作力度

5.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绩效后补助的方式,鼓励企业孵化载体为发展态势良好的在孵科技企业减免房租。(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经开区、县经合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6.建立科技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领军科技企业三个培育库,采用常年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进行入库定向培育,每年分别优选7户、5户、3户企业进入县级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构建起“初创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领军科技企业”的梯次培育机制。(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经开区、县经合局、县统计局、县市监局)

(三)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7.企业或个人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视实际应用情况,分别给予0.1万元—1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市监局)

8.对企业拥有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年费给予全额补助,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市监局)

9.在我县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县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资金资助。(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市监局)

(四)持续增加财政科技投入

10.设立5万元科技活动专项经费,依托科技主管部门、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和科淘网等技术交易平台,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活动。(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市监局)

11.全面落实《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实施细则〉等7个人才政策配套措施的通知》(齐人领办发[2020]4号)和《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头雁”工作站建设施细则〉的通知》(齐人组发[2020]4号)文件精神,兑现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经合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市监局)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业科技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每年组织一次政策申请企业审核,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

2.强化监督考核。各部门按照相关职能各负其责,相关指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考核内容,全力推进实施,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四、其他事宜

1.同类别政策,企业不重复享受。

2.《富裕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意见》(富办发[2016]25号)中第三条“支持企业主动承接转化科技成果”的相关内容不再执行。

3.本意见由县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落实。

4.本意见自10月1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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