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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虎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虎林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2023-02-16 09:40:37|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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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虎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虎林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虎林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和扶持虎林市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省级财政负担资金的60%,鸡西市财政负担资金的40%。在享受省、市扶持政策外,我市再给予贴息总额20%的扶持,扶持资金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支持企业入规

2.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按照《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鸡政办规〔2022〕13号)执行,最高可给予90万元奖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3.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以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规模以上的企业等4类企业为培育对象,通过开展认定培训、一对一辅导和建立包保制度等多项措施,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支持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扶持政策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补助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补助6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标准减半。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需要履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统计填报义务。(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4.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申报省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项目优先推荐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对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优先推荐省级补助资金。完善各类创新平台研发条件,集聚研发人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在享受省、市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食品产业发展

5. 对食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按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

6.支持开发米糠、豆粕等副产品精深加工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企业,项目建成后五年内,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首次达到30万元(含)的,一次性按照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奖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

7.鼓励食品制造业和酒、饮料制造业企业扩大销售半径,给予运输补贴,对年度实缴税金(全口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的80%比例给予扶持奖励,上限不超过该年度新增运输费用。(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支持医药产业发展

8.扶持医药企业发展壮大,医药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销售公司(可合并计算)年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含)、300万元(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的,分别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40%、50%、60%、70%、80%、90%给予奖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9.医药企业的持股公司年对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奖励金额在次年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医药企业的持股公司的各自股东及合伙人的股权及合伙份额转让涉及的对地方财政贡献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全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在次年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1.新引进的医药企业及医药总部企业(包括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按企业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年度算起,给予企业连续五年财政贡献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的、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的、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70%、80%、90%给予奖励,并提供办公场所。(市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

——财政贡献是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单户企业符合本意见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资金支持总额度最高达到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除外)

——本意见中第8条和第11条就高不就低,不进行重复奖励。

——原则上获得鸡西级及以上同类政策奖励的企业不进行重复奖励(单独规定的条款除外)。

——我市其他激励政策与本意见条件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财政新增贡献额是以企业历年最高缴税为基数。

——建立民营经济和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意见中企业获得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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