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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汤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汤原县支持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3-02-25 09:13:04|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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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汤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汤原县支持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汤原县支持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汤原县支持民营经济 小微企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1.鼓励支持“个转企”。扶持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户转为企业,“个转企”二年后县政府给予奖励1万元(标准为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从业人员不低于10人,年产值3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工信局)

2.鼓励工业企业“小升规”。本办法施行后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连续二年企业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实现正向增长的工业企业,在省政府每户企业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县政府再给予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统计局)

3.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人员就业、上缴税收、贡献产值。对年度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二年持续实现正向增长的工业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需向工信局申请备案,实际缴纳税金数额低于对应奖励资金标准的企业不享受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4.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达到限额标准,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连续二年持续实现正向增长的商贸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连续二年持续实现正向增长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5.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达到限额标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入统。对达到标准新入统,且连续二年持续实现正向增长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6.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达到限额标准的建筑企业(建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入统。对达到标准新入统,且连续二年实现持续正向增长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住建局)

7.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租赁、收购、盘活停产或半停产企业。本办法施行后三年内任意年度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0人以上。符合其中一项,县政府给予10万元补贴。两项要求同时达到的,县政府给予15万元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

8.鼓励民营企业走高效、清洁、低碳、可循环的绿色发展之路。对于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完成节能改造,实现节能量1000吨标煤的企业(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9.鼓励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通过开展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新增固定资产部分参照申请时适用的汤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奖励。对改造升级后企业年产值新增加部分,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商务局)

10.对经国家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11.积极推动“互联网+智能制造”,鼓励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对申报成功数字化(智能)示范生产车间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12.鼓励我县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在全省同行业中取得领先地位,产值首次超过亿元的民营企业且连续稳定运行二年,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新晋升为中型工业企业(就业300人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且连续稳定运行二年的,县政府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统计局)

13.支持民营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多做贡献。每年择优选取3—5户企业纳税大户(按地方留成数额排序),授予“税收贡献优秀企业”奖,按其实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比例奖励企业。(责任单位:财政局)

14.每年择优推荐3—5名优秀民营企业家代表由县政府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每名企业家奖励2万元,在全县形成尊重企业家的良好营商氛围,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家队伍。(责任单位:工信局)

15.本奖励办法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自荐等多种方式。税务局、统计局、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出据相关佐证材料,县工信局负责综合汇总,报县政府审查批准,每年度县政府给予公开表彰奖励。

16.企业法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不守法诚信经营、偷税漏税、拖欠职工工资、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采取“一票否决”,取消参选资格。有上述行为的企业骗取奖励的,予以追回。

17.兑现奖励资金采取一次性申请,分期拨付的方式(企业家奖励除外)。申请企业经审定合格后,由牵头部门一次性提请奖励资金拨付。企业稳定运行一年后拨付50%,企业稳定运行二年后拨付另50%。

18.凡列入“四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民营企业,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县政府优先采购。

19.本奖励办法由汤原县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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