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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牡丹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时间:2023-05-02 09:03:57|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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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牡丹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扶持力度,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制度,并且承诺10年注册地及纳税义务地不变的新引进域外企业或机构(不含建筑、房地产企业)可享受本优惠政策(本地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政支持政策

第三条  对符合牡丹江市产业发展规划,自投产之日起连续10年内,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并且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以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方式,按照对牡丹江市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最高不超过50%,对企业人才引进、科技研发、产业升级等给予专项扶持。

第四条  设立企业上台阶奖。新入驻企业对牡丹江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贡献突出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两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5000万元至2亿元,并且投产后达到设计产能30%以上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对投产前两年内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扶持。其中,利用贷款投资的,按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3%贴息,单户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利用自有资金的,给予不超过2%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对利用闲置厂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源,在符合相关规划的条件下,辟建小型工业园,场所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或入驻企业达到10户以上,且吸纳就业达到50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小微工业园创建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线上销售本地产品年超过500万元的存量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以2018年为基数,第一年按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二年按80%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对2019年起初创且线上销售本地产品年超过2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每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含区域结算中心),对本地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的,连续5年按照不低于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80%予以扶持(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扶持);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免费提供办公用房。

第九条  新文创及信息服务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连续5年内,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下的,按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予以扶持;对年纳税额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予以扶持;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扶持。此政策采取超额累进计算方法,按企业所纳税金分段计算累加。对招商引资的企业和个人,从企业落地后首次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为黑龙江华创文化创意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创造利润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新文创及信息服务企业,年度内纳税每达到100万元,确有办公用房需求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下办公用房1年,最高免费使用5年。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中试基地等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成为研发投入主体。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中介及委托招商。对签订委托协议,并独立完成从项目签约到开工落地整个招商过程,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照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符合牡丹江市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经企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可采取以土地、厂房、资金入股或提供标准化厂房实行以租代买的方式给予扶持。投资3年以内,企业退还原始投资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后,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直接退出;投资3年以上5年以下的(含5年),国家级和省级园区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  对符合入驻条件的轻资产项目,经企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可提供标准化厂房租赁经营,也可以在约定期限内用以租代买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  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新增外来投资额度在亿元以上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受理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享有商务活动免费使用机场和火车站贵宾室及贵宾通道,子女在我市入学可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高附加值、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户企业最高不超10人),给予其年度实领工资额2%-5%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的扶持对象累计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牡丹江市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的10%。

第五章  保障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水电气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帮助争取直购电、留存电量、富余电、电能替代政策和天然气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项目新开户安装水电气设施,相关费用按照省、市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对年纳税额高于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用水补贴4元/吨。年纳税额3000至5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用水补贴3元/吨。

第二十条  对入驻产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的企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可将产业园区、开发区、创业基地管委会等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文件,由所在地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与省市其它政策重叠的, 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出台前正在执行过程中的项目按原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如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优于本扶持政策或本扶持政策与国家和省规定不符,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扶持政策的审核与兑现,由当地经济合作促进部门受理,履行报批程序后兑现。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申报奖励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已经兑现奖励的,追缴已发放的补助和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在牡丹江市各区及经开区试行,由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各县(市)根据区域发展特点,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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