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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大箐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箐山县关于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试行)

时间:2023-07-10 09:28:20|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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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大箐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箐山县关于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试行)

大箐山县关于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试行)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培育壮大县域主导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培育壮大特色种植业和规模化养殖业

对依法在我县域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 企业、大个体工商户;从事禽畜规模化养殖和挂袋黑木耳、北 药及土地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的民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支持畜禽规模化养殖 

(1)肉牛、奶牛规模化养殖。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单品存栏 肉牛100头、奶牛60头(含100头或60头)以上,饲养期6 个月以上的;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单品存栏肉牛150头、奶 牛100头(含150头或100头)以上,饲养期6个月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生猪规模化养殖。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存栏400头以上 (含400头),能繁母猪25头以上,饲养期6个月以上的;改 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存栏600头以上(含600头),能繁育母猪40头以上,饲养期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 

(3)肉羊、奶羊规模化养殖。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单品存 栏肉羊、奶羊400只(含400只)以上,饲养期6个月以上的 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单品存栏肉羊、奶羊800只(含800只) 以上,饲养期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4)家禽规模化养殖。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存栏鸡、鸭、 鹅单品、单批次分别为20000只羽(含20000羽)、10000只羽 (含10000羽)、5000只羽(含5000羽)以上,饲养期40天以 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存栏鸡、 鸭、鹅单品、单批次40000羽(含40000羽)、20000只羽(含 20000羽)、10000只羽(含10000羽)以上,饲养期40天以上 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2、支持挂袋黑木耳规模化种植 新建挂袋黑木耳大棚单体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含400 平方米),单栋最低挂袋1.5万袋的,每栋奖励1万元;种植挂 袋黑木耳规模达到10栋(含10栋)大棚,挂袋数量在15万袋 (含15万袋)以上的,每袋奖励0.3元。 

3、支持北药规模化种植 (1)中药材规模化种植。在县域内通过土地流转,实施大 田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中药材300亩以上的(含300亩)、林下 种植中药材600亩以上的(含600亩),每亩奖励200元,最高 不超过200万元。 (2)中药材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在县域内创建中药材示范基地,且符合省农业农村厅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的,一次性奖 励10万元。 

4、支持土地集中连片规模化种植 按照谁种植、奖励谁的原则,对参与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 化服务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农户,托管土 地单片面积500亩以上,且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达到10000亩(含 10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支持蔬菜大棚规模化种植 按照谁种植、奖励谁的原则,对参与规模蔬菜大棚社会化 服务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农户,新建蔬菜 大棚15栋(含15栋,单栋占地不少于一亩)以上的,按照蔬 菜大棚总造价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工业企业扩大规模

1、支持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对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 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内投产的重点工业项 目和工业技改项目,按照投产前12个月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 资总額给予支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1%补助(市2%), 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企业降低成本。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 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年内达到全市平均增 速给予单户企业5万元,超过全市平均增速,每超过一个百分 点给予0.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企业提速增效。对年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和年缴税金同比正增长,按地方新增 财政贡献的3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支持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 业,按照月度、季度、年度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单户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2年内退出过规上统计的企业不予 奖励)。 

5、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 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类企业除外),按省级奖励资金总额的 20%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 元(市40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200万 元)。 

6、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实施绿色低碳制造行动,对年能 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 并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 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给予10万元(市30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 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市30万元)、3万 元(市5万元)奖励。 

7、支持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前期策划。对市级重点产业链龙 头企业聘请第三方专家机构开展产业链建设谋划、设计、跟踪 服务或开展支撑新兴产业战略研究和重大项目论证的,按合同 金额单词服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10万元),单户企业 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市50万元)。

8、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引导中小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 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协作配套。对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 性冠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30万元),对新 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市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2万元)。 

9、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 产业联盟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 对新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及奖励资金的,在给予省级资金 10%额度的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30万元)。 

10、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对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及省 级奖励的研制企业,给予省级资金10%额度的奖励补助,单户企 业最高20万元(市50万元)。对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 “综合险”的并获得省保险补偿的,再给予省级补偿资金10% 额度的奖励补助,单户企业最高20万元(市50万元)。 

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1、支持服务业企业纳限入统。对2022年新增批发业主营 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住宿餐饮业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且首次纳统一套表统 计的,分别给予批发业、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和大个 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支持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已入统的限额以 上服务业企业,年内增速同比正增长,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单户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每超 过一个百分点给予0.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培育壮大外贸出口企业 

1、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入统。对2022年新纳入统计的外贸出 口企业,且当年外贸出口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单户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每增加出口额100万元,给予5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和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增加出口额。对年内外贸出口 额同比正增长,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3万奖励,超 过全市平均增速,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给予0.2万元奖励,单户 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五、支持鼓励外资企业落地

对依法在我县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资独立法人资格,且 年内投产达效,纳统资金达到20万美金的外资企业,给予单户 企业5万元奖励,每超过10万美金给予1万元奖励,单户企业 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内统资金达到50万美金或以 上的外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金奖励。 

六、支持鼓励旅游企业落地

1、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 好的文化旅游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实际完成 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投资达 到2000万元以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旅游企业, 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30万元)。(依据《黑龙江省 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 

2、对在我县登记注册,首次评定为国家3A级景区给予一 次性5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国家4A级景区给予一次性10万 元奖励;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景区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依 据《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 

七、加大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力度

本政策适用于落户我县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明显拉 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中,不含土地投入、财政 专项资金、财政担保贷款和财政借款),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1、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的,按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按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市2%)。 

3、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固 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市3%)。 

4、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3亿元(不含)的, 一次性奖 励200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亿元的,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资金奖励。 

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

1、加大科技创新项目投入,按照3年投入50万元的资金 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生物医药、 生物能源等方面推动一批科技成果应用转化。 

2、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 头雁工作站分站,给予资金补助2万元(市5万元)。 

3、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认真的高新 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市30万元)。 

4、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 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 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30万元)。 

5、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实现主 管业务收入和年缴税金同比正增长,按地方新增财政贡献的30% 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20万元)。 

九、保障支持政策 

1、组建项目专班和首席服务员队伍,落实“一企一卡一册” 制度,全程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根据企业需要提供领办、帮办 代办服务,为项目单位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障服务。 

2、对符合本政策的项目,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 对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和产业链发展的项目,可享受产业发展扶 持政策; 对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有关部门积极帮助 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资金。 

附则:

1、近三年受过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查处、被征信 系统纳入失信名单、发生过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 疫情防控等责任事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土地使用不 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或规定的,不在本政策支 持范围内。 

2、符合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 策规定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 的除外。 

3、本政策(试行)由大箐山县域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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