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佳木斯市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措施
佳木斯市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以及市委十四届二次全会部署,着眼解决当前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优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治、市场、社会环境,加力支持民营经济振兴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增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发展信心民营经济是实现佳木斯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力量,要全面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关心服务和民营企业家的教育引导,提振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1.强化对民营经济重要性和地位的认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定发展信心,促进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发展,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对我市“六区”、“八中心”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最大限度凝聚人心、汇聚力量,不断开创民营经济工作新局面。将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进一步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增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把握时代大势,提升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能力,积极在开阔视野、开拓市场、转型升级等方面,争做新发展格局的主力军、争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干家、争做促进共同富裕的先锋队,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佳木斯贡献民营企业力量。
3.营造尊商重商的社会氛围。加大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力度,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诚信守法经营并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民营企业家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优先推荐参评省高层次人才、“三江英才”等,符合条件的按照《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佳木斯市“三江英才”专享政策等提供相应服务保障,在就医出行、人才公寓、学习深造、子女入学等方面创造条件和环境。
4.平等对待本地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制定既有利于吸引外来资本,也有利于激发本地资本扩大投资的招商引资政策,做到惠企政策一致、市场机会均等,实现本地企业、外埠企业无差别对待,共同构建区域一体化、有竞争力的产业链和供应链,实现协同共赢发展。
二、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要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领域,全面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5.完善企业“白名单”制度。建立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以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百强骨干民营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为重点,梳理确定一批“白名单”企业,全力保障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畅通,促进企业做强做大。按照属地原则,建立与“白名单”企业对接联系和服务保障机制,及时跟踪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白名单”以外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案”方式,点对点进行帮扶。
6.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成市场监管禁止准入类事项和许可准入类事项梳理工作。完善登记、监管、执法、处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不正当竞争检查,清除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对我市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典型案例及时通报。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有关问题线索”专栏,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健全处理回应机制。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以外的不予受理事项进行统计,对疑难问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定期组织会商讨论并研究解决。
7.进一步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发挥市属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作用,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做优做强做大市文旅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农投公司、市人投集团等一批市属集团公司,全面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完善改革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竞争领域最大限度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
8.支持民营资本深度参与国资国企混改。坚持“三因三宜三不”原则,依法依规稳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及时梳理改革典型案例,鼓励国有资本、国有企业与民营资本重组,加强对混改工作推进情况的考核评价。
9.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发挥协会、商会等方面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支持驻市央企、地方国企与市内民营企业在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开展合作,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将产业链条相关环节依法依规委托给市内民营企业,在改制分离辅业、生产性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溢出方面加强合资合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市文旅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农投公司、市人投集团等市属集团企业的混改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在参与提供重要公共产品与服务、市政交通、绿色农业、旅游康养等行业或领域,深层次谋划组织实施一批投资项目,全面深化招商引资,实现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共同发展。
10.提升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物业管理、餐饮、会务、用车、咨询等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相关服务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和市场化原则,可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提供。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提高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0%,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10%。
11.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禁止对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排斥、限制或歧视行为。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已建成和新建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重组、置换和投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PPP、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2.持续加大“民参军”力度。加强规划引领和政策扶持,强化相关业务服务,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获得相关科研生产资质,加入相关供应链,对融入相关产业链的企业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融资服务、产业发展、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3.助力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加大外贸政策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国省市各级政策培训会议,让企业掌握国际贸易规则,用好用活政策工具,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持续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通过进博会、消博会、哈洽会等外贸促进平台,积极宣传我市城市特色及名优产品,扩大企业朋友圈,帮助企业走出去;支持传统贸易转型升级。加快推动中国(同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同江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申创,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境外线上线下展会产生的参展费、展位费等,按规定给予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海外仓建设,对省级海外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
14.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加大商标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和培育自有品牌;鼓励企业参与各类品牌评价,指导企业提升自有品牌价值。加大商标监管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强制造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指导培训,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以数字工厂、智能车间为数字化转型方式,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标杆;积极培育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大力推广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装备,推进我市高耗能行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产品市场份额居全国前列为标准,重点在装备制造等产业培育一批、推荐一批长期深耕产业链某一环节或产品、产业链上牵动性强的企业,成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对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请回来”。加强对上资金争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惠企政策,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助力外贸稳中提质;持续发挥外贸“中间人”作用。加强综合统筹及外贸运行监测调度,定期分析市场需求,在煤炭、铁矿石进口、农副产品出口等方面重点发力,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大国际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的宣传力度,向民营企业普及相关注册和申请的条件、流程知识。
16.支持民营企业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积极投身科技成果转化新赛道,使民营资本成为我市优质科教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力军。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设立研发资金,规范提取、使用研发经费。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省、市不重复奖励)。开展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对接行动,促成一批产学研用联盟。
17.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我市民营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对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根据产业化情况,按科技成果成交额最高不超过30%对企业进行补助,每个成果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各县(市)区、佳木斯高新区、建三江农高区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繁荣技术市场,对我市企业符合技术交易后补助政策的,按照其技术交易额最高不超过10%给予市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市不重复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新消费领域等方面的探索行为,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三、打造公开透明政务环境持续提升各级党委和政府服务意识和质效,重点解决政务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优化有利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务环境。
18.切实做好接诉即办服务。依托市县两级领导包保机制,充分发挥各项联动机制作用,强化属地、部门的服务意识,建立民营企业事项直报协调机制,加强协调调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及时解决重点民营企业应急问题。对于各县(市)区联系的包保企业,所提诉求需市级协调的,实行提级分派办理,形成服务企业合力。
19.提高政府守信践诺能力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设置排他条款。政府投资项目需经过充分论证,不得出现虚报建设条件或隐瞒实际工作量的“钓鱼项目”。涉及项目建设的政府资金必须落实到位,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开工,杜绝出现迟迟不能完工的“胡子工程”。项目因未履行相关程序或论证不充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20.建立“新官不理旧账”监管机制。依托省政府合同协议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收集梳理我市各级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我市各级政府签订的合同信息补录到平台中,对已列入台账的要持续跟踪落实到位,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功能对各级政府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将整治“新官不理旧账”工作列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和政治生态考核内容。
21.为民营经济搭建产学研用平台。构筑培养和集聚人才创新载体,建设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方式运营的产学研用协同联动的科技和产业平台,汇聚更多人才在佳木斯创业兴业。支持民营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人才建设,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建立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头雁工作站。
22.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供给。建立人力资源供需会商机制,通过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和职介平台载体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引进、岗位对接等人力资源服务。推动高校、职业院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全面合作,完善民营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机制,建立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中心,自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市场主体参与企业职工培训的主动性。围绕全市产业发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开展定单、定向式培训服务,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强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和全要素孵化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行动,在征集企业培训需求基础上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将企业培训需求提前嵌入院校教学计划,鼓励有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上讲台,采取订单式培养、定制化培训、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连续稳定的人才供给。
23.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合理持续稳定的要素保障。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按照国省制定的对民营企业的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在清单中进行公示。政府定价目录之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在政府定价目录规定以外的项目可依据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并建立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事项不得收费。清单在收费场所及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进行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和管理部门的监督,为民营企业提供诚信、可预期、稳定的要素保障服务。按照国省电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力终端用户,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相关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捆绑搭售等侵害民营企业权益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核查力度,对侵权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24.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贯彻落实全省“码上诚信”推广应用工作部署,加大“码上诚信”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积极申请赋码,主动公开“亮码”展示自身信用状况,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评价。积极引导消费者的参与评价,推动形成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不断拓展“码上诚信”的覆盖范围和应用领域,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25.规范中介机构诚信服务。强化对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注册登记代理、商标代理、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诚信行为监管,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受到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对出具假证明、假报告和伪造材料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26.及时修复市场主体信用。对列异、列严市场主体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在企业基本信息中显示醒目红字提醒。梳理列严企业名录,建立动态工作台账,主动联系企业鼓励其纠正失信行为,远程协助其完成信用修复。利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质量宣传月”等时间节点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印制、发放宣传资料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信用修复流程,提升市场主体诚信建设主责意识。开通网络修复渠道,提供便捷方式。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谁裁决、谁负责”原则,推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信用修复宣传引导,对存在失信信息的市场主体主动提示,鼓励并及时帮助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信用修复。制定信用修复工作规程,推动信用修复工作与“12345”热线紧密结合,依托“12345”热线指导帮助失信企业完成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及时终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因未及时进行企业信用修复对民营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27.推行“承诺制+全代办+标准地(标准厂房)”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组织各市直相关单位全面认领复用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指导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进行标准化复用工作,细化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各项要素,推进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等按同一标准办理,不得另行增加审批要件,原则上审批事项全部线上办理,各环节按规定时限办理,不得出现超时超期情况,当事人与审批单位经办人不见面即可完成业务办理。根据部门职能,接到企业入园申请后,2日内完成项目立项;企业提供相关资料齐全后2日内完成能评审批;对取得用地和规划手续的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实行“承诺即开工”;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成立专班、专人实行审批事项“领帮代办”,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完成各项审批事项。
28.建立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制度。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并及时将抽查计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向社会公示;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ABCD四类结果合理安排抽查计划和比例、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A类企业,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可根据实际,酌情决定是否采用非现场方式检查;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频次抽查,并针对其存在的轻微失信情形,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对C类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频次,从严检查;对D类企业,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实行严格的现场检查。科学整合抽查检查内容。对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由部门单独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避免不必要打扰,真正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及时将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向社会公示。严格对行政执法部门报备的检查事项实施监管,对发现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9.创造条件落实“免申即享”。按照不见面刚性兑现原则,涉企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和方式及时搜集获取各类涉企数据,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无需跑腿、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免申即享”。政策制定部门对惠企政策清单、兑现标准全部具体化和公开化,并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对省级出台的原则性、指导性政策措施,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确保政策合规性、落地性、一致性和持续性。提升财政资金下达时效,保障惠企利民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
30.加强政策评估和环境评价两个体系建设。建立政策评估制度,积极开展涉企政策评估体系建设工作,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惠企政策解读,开展政策宣讲进企业、进商户、进协会等活动,提高政策落地率、兑现率。同时,强化政策效果评价反馈,及时优化调整。积极开展环境评价体系建设,通过开展“驻企服务专员”试点、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监督员队伍以及通过媒体曝光影响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等形式,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行监督和评议,不断促进民营经济服务水平的提高。
31.实现“一部手机龙江通办”。全面升级“爱佳网”APP功能,无缝对接“全省事”APP,推进市、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事项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一网通办”,市场主体通过手机APP或网上平台即可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强化政务服务“好差评”,对接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通过网上评价、现场评价、短信评价、电话评价实时接受办事主体评价数据,同步上传“好差评”数据,实现对久拖不办、未办成、乱办事或服务对象对办理效果不满意的差评评价结果自动推送至相关责任部门,由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差评整改工作,并将差评整改结果反馈投诉人。
32.集中力量处理消化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省市县三级化解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建立工作台账,采取“一企一策”方式,集中协调解决涉及权益纠纷、债权债务、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环保消防等历史遗留问题,实行动态销号制、限时督办制,减少增量,全力消化存量,确保问题解决到位。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办结情况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参考。
四、打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维护司法公正,开展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33.健全便利高效打击违法犯罪立案侦查体系。公安机关对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报警求助,实行首接责任制,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处、有案必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建立快侦快办、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对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列明不予立案理由。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公安机关既不立案又拒绝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报案民营企业对不予立案结果不服的,企业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经查实确为“应立未立”案件的,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对违法违规不立案、乱作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应立未立”案件数据将作为公安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
34.推行诉讼便利保障民营企业诉权。各级审判机关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针对民营企业纠纷中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要求,依法保障企业代理律师执业权利。当事人对审判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应立未立”案件数据将作为审判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大力推进司法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进一步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推进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扩大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民营企业诉讼负担。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
35.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因案施策,用好用足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进一步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到位率,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未穷尽调查手段,执行部门不得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执结案件。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对相关单位配合执行情况由市委政法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督办,对配合执行情况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相关情况作为评价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严厉打击侵害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点监督违法执行、不履行执行职责的案件,以及涉及政府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案件。全面排查涉及民营企业执行积案,摸清底数、压实责任、加强协作,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36.积极做好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专设“服务民营企业窗口”,为民营企业各项法律需求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对涉企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公证办理、人民调解等申请优先办理。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合理选择调解、协商、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促进更多的纠纷解决在诉前。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站,搭建服务平台。带领律师服务团深入我市重点民营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活动,全力为我市非公经济主体高质量发展提供定单式法律服务。利用“佳木斯普法”公众号发布惠及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活动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普法作用。
37.准确把握民营经济主体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适用。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进行处理,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教育、督促民营企业主动纠正,需要采取法定措施的,应当同该违法行为相适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国家机关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不得违法增设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
38.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企业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强化刑事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少捕慎诉慎押;对民营企业财产实施强制措施,严禁超标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涉嫌违法的民营企业和有关人员财产处置,应当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做到不中断企业的决策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39.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围绕平等准入、保障措施、融资服务、权益保护、行政行为规范等方面,聚焦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所面临的顽瘴痼疾,对照省委、省政府上位依据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配合省级部门对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的立法调研,结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现状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
五、打造高效便捷金融环境聚焦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普遍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畅通上市绿色通道,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40.开展个性化金融服务。持续发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工作专班作用,多措并举畅通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完善“政金企”常态化对接反馈机制,加大从金融机构和商协会双向选聘“金融联络员”力度,根据企业需求推荐金融服务小组(金融顾问)提供有效服务。丰富“首贷续贷服务中心”功能。深化“金融惠企行”活动,推动惠企政策覆盖更多市场主体。鼓励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业务,完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推动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上下游民营企业提高融资获得率。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融资业务,扩大抵质押物范围,对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企业,不得额外要求增加保证担保措施。用好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升涉外金融服务水平。
41.优化民营企业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对经营合规、稳健发展、具有潜力的民营企业,积极探索“一企一策、费率优惠、弹性定价”。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贷款信用记录良好、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但有效抵押品不足的民营小微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对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采取信用担保或通过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破解融资难题。探索开发担保产品,加大对首贷户融资担保支持。提升担保服务质效,开辟纾困绿色业务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对急需办理业务,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线上线下联动,随时审批,在材料合规的前提下,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42.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创新。运用“科技+金融”实现科技赋能和释放金融活力,通过金融科技手段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提升金融服务精准度。运用“大数据+金融”提高银企对接效率,以数据要素提供价值增量,利用数据分析手段提高银行获客水平,提高民营企业获贷成功率。运用“信用+金融”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对于信誉度高,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积极采取延期还本付息、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运用“考核+金融”保障金融服务质效,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支持考核结果运用,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违反国家政策要求、执行民营企业金融政策不力的金融机构,牵头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金融机构上级机构通报情况。
43.畅通上市绿色通道。深入实施“紫丁香计划”,发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对民营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依法依规集中会办。建立股权投资项目动态发布及推介机制,搭建证券投行、私募股权等机构与后备企业对接平台,推动投融资双方开展股权融资合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省对企业上市奖补政策基础上,分阶段兑现我市奖补政策。加强企业上市全过程服务,鼓励各县(市)区研究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培植后备企业发展壮大,增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信心。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强化制度机制建设,重点解决政商沟通渠道不畅、联系服务不够、交往界限不清等问题,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政商关系。
44.推进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全覆盖。实行“10+1+N”包联模式,严格落实“六必访”,推动“网格化”包联,确保做到企业全覆盖。每季度全覆盖走访企业一次,每月跟踪问题诉求办理进度,逐条梳理企业的问题诉求,“一企一策”、“对症下药”制定解决方案。每月召集包联工作相关单位召开集中调度会办会议,统一协调解决信贷融资、原料保障、劳动用工、物流畅通等问题诉求。全面落实“四个体系”要求,持续提升包联企业工作质效,建立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工作质效量化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包联工作督导和办理问题及时率、办结率、企业满意率等定性指标的考核。
45.拓宽畅通政商沟通渠道。通过“12345”24小时企业受理热线、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等平台沟通渠道,为企业提供点对点政策咨询、业务诉求等精准服务。健全惠企政策知识库,设立部门惠企专员,对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咨询诉求,由部门为企业提供实时的专业化解答。设立企业家接待日、开展“政商沙龙”、“行业协会商会早茶会”,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建议、解决问题诉求。
46.健全政商交往“双面清单”。落实《黑龙江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加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宣传力度,营造守法诚信、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和谐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大“亲”、“清”政商关系主体责任的落实,常态化开展“走千企访万户”活动,扩大覆盖面,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问题诉求。积极开展多形式政商交流活动,通过举办企业、协会、商会参与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及时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受理(立案)、转办,涉及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负责受理的案件按责移交,加大破坏营商环境的监督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坚持鼓励支持与教育引导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党对民营经济人士的领导力和凝聚力,提升民营经济人士的创造力,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47.强化对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引领。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提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质效。强化非公经济党建工作,组织开展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主题图片展等形式多样的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宣讲中央、省、市重要会议、政策和讲话精神,组织召开政商沙龙、茶话会、座谈会、讲座、专题宣讲会,以及走进商会、民营企业等方式,让广大民营企业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对民营经济的关心,团结引导更多民营经济人士坚定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48.强化对民营经济人士的常态化培训。完善民营企业家培训体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与哈尔滨商业大学企业家学院建立地校合作机制、组织开展企业家论坛活动等形式,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提高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理论水平;组织民营企业负责人赴省内外先进地区和企业实地调研考察学习,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发挥以商招商作用,提升战略发展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
49.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思想政治性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用好”的选人用人标准,规范政治安排,“条块结合”扩大选人视野,完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信息库,优化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适当向“4567”现代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倾斜,培育壮大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在市工商联会员小组和执委小组中,合理搭配民营企业家年龄结构,选树青年会员企业家担任小组组长、副组长,发挥新生力量、创新发展示范带动作用。
50.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确定每年11月1日为“佳木斯市民营企业家日”,完善民营经济人士表彰和激励机制,设立民营企业光荣榜、荣誉录、群英谱,通过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微信公众号刊发先进事迹、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对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民营企业家敢于创新、敢于问鼎一流的内生动力和活力。推动建立佳商总会,提升商协会建设质效。依托市工商联公益委员会,积极发出倡议,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宣传公益理念、友爱精神,履行社会责任。
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
2023年3月6日印发
栏 目:黑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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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佳木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佳木斯市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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