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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嫩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嫩江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3-07-26 10:59:53|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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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嫩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嫩江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嫩江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有效提升我市文旅产业发展,参照《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及《黑河市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嫩江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措施

(一)世界500强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二)新引进(新设立)的行业领军文化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行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权益性质押贷款。[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银监会、人民银行嫩江分行、市财政局]

(三)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统计局、市财政局]

鼓励培育高新技术文化旅游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对新引进(新设立)具有产业协同效应、有利于打造先进产业集群、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文化旅游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

(四)对年度内接待外地(境外)游客入市旅游,累计达到2000、5000、10000人次(含)以上的本地旅游社,按照档位,给与一次性奖励5000元、1万元、5万元不等。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市停留2天1夜(含)以上,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按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执行。开展“研学在嫩江”实践活动,对全年累计组织5000名、10000名以上师生且每次在研学基地研学实践3天以上的,分别给予组织方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建设扶持政策措施

(五)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纳入省百大项目,享受百大项目有关政策支持,并向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推荐入库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六)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自持物业部分所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措施

(七)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支持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VR、MR、AR等技术在文化领域转化应用,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新引进(新设立)一年以上文化旅游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听、数字艺术等产业形态,开发原创数字文化内容,对获得国家级优秀作品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发展云演艺、云展览、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经济业态,以及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娱乐体验产品,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建设数字文化经济双创平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奖励标准按照嫩江市创意设计产业扶持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影视产业发展。支持我市剧本创作基地建设,对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审查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对剧本创作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或摄制进入全国院线公映,票房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影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首播,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按收视率排名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等)上播出,票房分账居该网站相关内容分类年度前30位的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等国家级重大奖项的作品,按国家奖励标准1∶1给予奖励。支持我市重点影视基地建设,实际完成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对在我市举办国际或国家知名艺术节、民族文化节、旅游节、影视剧节、动漫游戏展、演艺展、出版发行展等文化旅游节庆会展活动,给予活动主(承)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对新引进(新设立)开发户外休闲、自然游憩、田园观光、农耕体验、康养度假等特色旅游的文化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依托北药、矿泉、中医药等特色资源,投资发展文化旅游康养产业,首次获评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依托利用我市文化遗产、工业遗址、红色教育资源、文博单位、科普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政府所属闲置房屋、场地等,投资建设研学旅行产业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向投资企业免费提供5年房屋、场地使用权。首次获评全国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宾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

四、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措施

(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类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支持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深入挖掘地域文化内涵,保护性开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特色文化街区、废弃工业厂房,被评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四)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五)对在我市新建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建3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新建水上乐园、室内水上游乐园等水上休闲度假项目的,年接待游客达到20万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我市新建四星级(含)以上星级宾馆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支持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具有嫩江特色大型实景演艺秀,对入选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的优秀文化旅游演艺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十六)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鼓励利用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依规享受相应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发改局、市银监会、人民银行嫩江分行]

(十七)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政策允许的竞争领域国有文化旅游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用地保障扶持政策措施

(十八)依法依规将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确保招商引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能够得到高效保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九)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对乡村振兴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重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经市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缴纳,余款1年内缴清,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视项目投资规模安排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创新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允许分散划块、点状分布等方式供应土地,合理确定开发强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六、人才保障扶持政策措施

(二十二)对新引进的高层次文化旅游产业人才落编时予以编制保障,可按照我市特设岗位有关政策,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限制,帮助解决配偶工作、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子女入学、住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对作出重大贡献的,按有关规定推荐政协委员、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二十三)实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柔性引才政策,中央、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市文化旅游企业兼职。[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十四)鼓励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实训基地,培养紧缺的文化旅游产业人才。[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且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和《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相关要求的文化旅游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本政策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金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本政策措施中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符合黑龙江省、黑河市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及投资项目,财政奖励补助按黑龙江省及黑河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符合本政策措施的项目,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在同一年度内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措施中各类资金奖补政策,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和相关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立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审核评估及兑现机制,制定实施细则,当年申报次年兑现,申报单位依据实施细则申报。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至2025年,到期前由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并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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