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绥化市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绥化市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绥化市促进冰雪经济发展实施意见(2022-2030年)》,推动我市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绥化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构筑新优势、培育新动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扶持资金来源为省级专项资金、市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绥化市注册登记,并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冰雪产业企业。
第四条 本政策措施所指冰雪产业为《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所明确的冰雪体育产业、冰雪文化产业、冰雪装备产业、冰雪旅游产业。
第五条 本政策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金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第二章 支持企业(项目)引进及建设
第六条 壮大市场主体。
1.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冰雪产业,对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2.新设立的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3.鼓励冰雪产业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企业,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3万元。
对已有正常运营的4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年接待游客20万-50万人次、50万人次以上,由省级专项资金每年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万元。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对各级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室内冰雪场地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各级政府按现行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4.新设立的冰雪产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5.支持新建冰雪旅游景区、冰雪旅游度假区、冰雪主题乐园、冰雪小镇等,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的,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10万元。
6.支持发展冰雪主题云演艺、云展览、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经济业态企业,以及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冰雪娱乐体验产品,对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支持新设立冰雪产业企业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视听、数字艺术等产业形态,开发冰雪题材原创数字文化内容,对获得国家级优秀作品的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7.对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市停留2天1夜(含)以上,且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冰雪旅游景区的,按照《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推进项目建设。
8.推动年度计划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冰雪产业项目纳入省“百大项目”,享受省“百大项目”有关政策支持。
9.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000万-5000万元的冰雪产业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由省级专项资金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新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由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对4A级以上冰雪旅游景区、S级旅游滑雪场升级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由省级专项资金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10.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校园建筑、商务楼宇、商业网点等房产改造新建室内滑冰场、常年正常运营,且冰面面积达1200平方米以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专项资金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11.支持冰雪题材剧本创作基地、冰雪影视基地建设、影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制作,奖励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21号)规定执行。鼓励影视公司利用我市冰雪资源拍摄影视剧,取景所在地提供便利条件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第三章 支持品牌打造
第八条 支持冰雪产业创新开展。
12.支持冰雪产业企业打造品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入选“中国旅游集团20强”,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由省级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10万元。
13.支持开展“冰雪研学在龙江”实践活动,对全年累计组织500名、1000名以上师生且每次在冰雪景区研学实践3天2夜以上的,由省级专项资金分别给予组织方一次性补助10万元、30万元。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14.落实“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部署,举办“赏冰乐雪”系列活动,免费发放冰雪公益体验券,带动更多市民零距离接触冰雪运动。
第四章 开展赛事交流
第九条 对承办赛事的部门或企业予以鼓励。
15.对举办国际、国内大型冰雪赛事活动,由省级专项资金分别按照赛事活动场地租赁、搭建和裁判聘请等费用的70%、50%给予赛事活动举办机构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特殊重要大型赛事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标准。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16.对举办国际或国内知名冰雪主题论坛交流、展览展示活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活动举办机构按照活动场地租赁和搭建等费用的50%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第五章 优化冰雪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条 加大人才培养引进。
17.将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复合型人才培训经费投入,重点支持本地人才培训“走出去”和国际高端培训“请进来”。
18.支持普通高校根据冰雪产业发展规划,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注重培养冰雪产业急需的高素质人才,完善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利用多样化教育资源开展冰雪人才培养和培训,鼓励冰雪产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实训基地。
19.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冰雪体育人才训练和培养,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中专层次的体育运动学校、省(市)优秀运动队的,由省级专项资金分别按每名运动员2000元、4000元标准给予训练机构一次性奖励;训练的运动员和训练一年以上输送到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黑龙江省、中国参加重大冰雪体育赛事获得成绩的,由省级专项资金按运动员获得成绩奖励标准的20%给予训练机构一次性奖励。运动员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支持冰雪领军人才在我市创办冰雪运动培训机构,由省级专项资金对自建(自购)用房的按实际投资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租赁用房的按年租金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高于200万元。领军人才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20.帮助新引进的高层次冰雪产业复合型人才解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子女入学政策,符合要求的给予购置、租赁办公及居住用房补贴。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支撑。
21.鼓励冰雪产业企业推进技术变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级专项资金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22.支持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VR/AR等技术在冰雪文化、冰雪旅游、冰雪体育、冰雪装备、冰雪教育等领域转化应用,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新设立一年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
23.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冰雪产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由省级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专项资金同时补助所获省级补助资金的10%。
第十二条 支持融资服务创新。
24.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冰雪产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行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多种权益性质押贷款。
25.实施“紫丁香”计划,支持具备条件的冰雪产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具体补贴方式和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落实税收政策。
26.冰雪产业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社会资本参与政策允许的国有冰雪产业企业重组改革,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保障土地供给。
27.依法依规将冰雪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指标跟着项目走”原则,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结合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创新冰雪产业项目用地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28.经冰雪产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缴纳,余款1年内缴清,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视项目投资规模安排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措施不予扶持:
1.自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劳动保障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等处罚的;
2.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3.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的;
4.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5.同一企业或组织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资助的。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或组织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及科技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的资助和奖励扶持。本措施中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所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当年获得本专项资金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受资金扶持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如企业迁出或注销,所享受的资助、奖励须全额退还。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冰雪产业企业、项目资质认定日期,以及项目获奖日期须在本措施实施日期之后。同一企业、项目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原则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由市文旅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执行期内开展中期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善管理的依据,到期前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并按程序报批。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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