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原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暂行办法
中原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中原区国家中心城市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相关意见,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科技信息等相关领域企业,旨在提升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
第三条 每年从区财政列支企业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促进辖区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章 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培育。鼓励辖区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及认定工作。当年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当年在我区新引进并注册的科技类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通过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并承诺连续5年注册地不变更的情况下,对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包含5000万元),从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区级贡献超过1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注册资金1亿元(包含1亿元)以上,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上年度区级贡献超过30万元的,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按照五年1:2:3:2:2的比例进行后补助。
第六条 创新型(试点)企业培育。选择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业,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科技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遴选科技型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在技术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推动其快速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有效期满并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获得资金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外迁。
第八条 专利补助。在我区注册并在市级以上备案的科技型企业,依据《郑州市中原区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原科〔2014〕21号)文件要求,获取专利补助资金。
第九条 科技成果奖励。凡在中原区注册并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企业,对当年其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补助。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补助。重点扶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对其成果转化投入实行后补助。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鼓励辖区内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申报上年度郑州市研发费用补助的“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科技创新龙头企业”,按照市级研发费用补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研发平台建设补助。鼓励辖区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支持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企业研发平台,对整建制迁入我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新型研发机构,其研发平台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补助。由政府主导引进的大学、科研院所在中原区设立分支机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课题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发展的科技金融新模式、新路径,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郑州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在我区设立子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投资企业。支持和引进投资机构到中原区集聚发展,对辖区内注册的创投机构,并为我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凡在中原区注册并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重组、并购,完善产业链条,对中原区主导产业产生支撑和带动作用,并对区域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和激励。
第三章 推动支撑我区产业发展的领军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五条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我区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的行业领军企业(主营收入10亿元以上且区级贡献2000万元以上),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综合区级贡献增幅比上年度新增60%(含6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新增30%—60%(含3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奖励;新增10%—30%(含1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的行业领军企业,鼓励其重组(收购/并购)上下游领域相关企业并在我区注册,根据其重组(收购/并购)企业成长性、自主知识产权、对主导产业互补度、主营业务收入、区级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最高给予领军企业500万元的资金补助。同时,所重组(收购/并购)企业属于独立法人并符合第十五条奖励范围的,可按规定享受成长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我区注册并上市的行业领军企业及其通过重组(收购/并购)引入我区并上市的企业,按照《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原政文〔2016〕88号)有关政策进行补助。
第十八条 对在我区注册的行业领军企业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组织或承办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国内、省级论坛、讲座、赛事等,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对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章 鼓励节能环保产业(企业)集聚发展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当年在我区新引进并注册的节能环保类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通过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并承诺连续5年注册地不变更的情况下,对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包含5000万元),从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区级贡献超过1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注册资金1亿元(包含1亿元)以上,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区级贡献超过30万元的,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按照五年1:2:3:2:2的比例进行后补助。
第二十条 房租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我区注册的节能环保类企业,且未能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对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照人均最高15㎡(以实际租用面积为准,人数核定依据单位缴纳社保职工而定),以租金实际发生额的3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成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扶持节能环保上下游企业在我区集聚,完善产业链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1)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支持通过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我区节能环保产业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机构,按照市级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2)创新创业项目补助。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节能环保类企业,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按照市级创新创业项目补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3)科技贷款利息补助。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节能环保类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市级科技贷款利息补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贷款项目贴息期不超过1年。
(4)对通过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并成功上市的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补助外,对基金管理机构予以同等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区注册的节能环保类企业,支持、鼓励其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区注册的节能环保类企业,由于企业发展需扩大企业规模的,在土地、空间、政策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对企业提供相应支持。
第五章 鼓励研发设计产业(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综合甲级资质、甲级资质、具备行业发展潜力甲级以下资质的研发设计单位当年在我区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根据其上年度区级贡献情况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租补贴。在我区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研发设计单位,对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照人均最高15㎡(以实际租用面积为准,人数核定依据单位缴纳社保情况而定),以租金实际发生额的30%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研发费用配套补助。鼓励研发设计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对在我区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综合甲级资质、甲级资质、甲级以下并具备行业发展潜力的研发设计单位,申报上年度郑州市研发费用后补助的,分别按照市级研发费用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第二十七条 区级贡献奖励。对在我区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综合甲级资质、甲级资质、具备行业发展潜力甲级以下资质的研发设计单位,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度区级贡献增幅达到20%及以上,按照其当年区级贡献新增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成长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在我区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研发设计单位,由非独立法人转化为独立法人单位的,按照当年区级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在我区注册的研发设计单位,支持、鼓励其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条 对在我区注册的研发设计单位,由于发展需扩大单位规模的,将在土地、空间、政策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对企业提供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中原区其他激励政策,但中原区其他激励政策与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在本办法中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得的补助(补贴、奖励)若需依法纳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与2015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原区委 中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中原发〔2015〕15号)和2016年8月发布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原政文〔2016〕88号)内容有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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