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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新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安县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22 09:05:17|栏目:河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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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新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安县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新安县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高标准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厚植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打造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20〕26号)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深化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意见》(洛发〔2012〕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厚植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加快构建现代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企业成长促进行动,培育壮大推动产业创新的优势企业群体,为新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创新主体和创新载体

(一)创新主体。本办法中的创新主体包括“玉洛汇”计划团队(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备案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等。

(二)创新载体。本办法中的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大赛等。

(三)培育体系。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瞪羚企业培育库、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独角兽(种子)企业培育库等创新主体培育库,实施引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玉洛汇”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春笋计划”(以下简称“春笋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计划(以下简称“科升高”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分类培育成长为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计划(以下简称“高企提升”计划),以及创新创业载体提质增效计划(以下简称“载体提质”计划)等五大计划,构建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到独角兽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打造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园区(产业基地)等创新创业分层孵化体系,对创新型企业实行梯度培育,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和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玉洛汇”计划。进一步提高“玉洛汇”计划政策覆盖度,吸引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汇聚新安,重点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落户新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积极帮助落户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项目进行申报,对符合“玉洛汇”计划支持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企业),运营2年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

(二)实施“春笋计划”。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年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局、县发改委、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三)实施“科升高”计划。选择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引导企业完善研发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动态管理,入库企业培育期最长不超过3年。

1. 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部门要坚持通力合作,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服务指导,优化服务方式,畅通申报渠道,依法依规、各司其责做好申报推荐、管理服务等工作,切实形成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工作合力。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三次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统计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2. 支持引进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对县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新安县一年后且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享受首次认定奖补政策;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3.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县财政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研发投入配套奖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科工局

配合单位:县统计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吸引驻洛高校及市外高校驻洛分支机构(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发挥人才、科研等优势,深度融入新安科技产业发展,探索开展高校专家领衔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共建高校专家工作室,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研发水平。每新建一家高校专家工作室,综合能力通过科工局认定后,县财政给予专家工作室所在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领衔专家在企业的食宿、办公等基础保障费用等。建设主体和领衔专家不重复支持。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局

配合单位:县统计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五)实施“高企提升”计划。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分类培育,实现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1. 建立瞪羚企业培育库。选择一批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进行精准服务,以培育瞪羚企业为目标,在研发平台建设、新产品开发、科技金融等方面重点支持,推动其又好又快发展。企业首次获得省级瞪羚企业资格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2. 建立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以培育创新龙头企业为目标,选择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支持其在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创新联盟构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技术集聚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全县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对首次通过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3. 建立独角兽(种子)企业培育库。鼓励我县内成立时间短、产业发展前景好的高成长性,没有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独角兽种子企业入库培育,在金融、人才、土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入市级独角兽(种子)培育库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经培育达到准独角兽企业标准的,县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培育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的,县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六)实施“园区载体提质增效”计划。鼓励县域内的创新创业园区载体对标省级、国家级标准,规范内部管理,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建立科技园区(孵化载体)考评体系,完善科技园区(孵化载体)考评机制,强化孵化成效、载体产出等考核导向,逐步实现科技园区(孵化载体)孵化科技企业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切实提质提效。

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对标提质。鼓励产业集聚区、外部高校、创新龙头企业以及社会资本等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自2022年起,对经市级备案,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县财政分别再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2.支持创新产业基地对标升级。鼓励产业集聚区、科技园区等空间载体围绕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县科工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3.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提升服务能力。依托全市建立的孵化载体考评体系,参照对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进行年度公共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考核结果,县财政分别给予辖区内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优秀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创新创业载体可直接推荐申报洛阳市“玉洛汇”计划合作单位。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七)积极支持打造高端创新创业大赛品牌。积极争取主办或承办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加强校地合作与产学研结合,链接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创新创业大赛方案或主、承办资格经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及上级要求支持大赛相关费用。对于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或国家部委、省直厅局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我县,注册成立公司满一年的,县财政奖励20万元。单个项目不重复支持。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八)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引导辖区企业独立建立或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对经批准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批准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县外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到我县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且对分支机构设备投入达到300 万元以上的,经县科技、财政等部门核实确认,分别给予每家分支机构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建站成功的中原学者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洛新产业集聚区、各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创新驱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络员,按照职能分工主动对接、主动服务。建立由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县科工局牵头,职能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进一步完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二)强化科技投入。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增长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对科技创新予以保障。本办法的支持资金从县财政资金中列支。如出现年度资金不足的情况,不足部分优先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本方案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信用良好,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三)加大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让创新创业政策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利用好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我县创新的重要成果、典型人物、典型企业,努力构建良好双创生态环境,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创新奖励资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对创新奖励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发现企业和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核、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行为的将分别采取终止或解除项目立项、通报批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措施处理,并追缴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县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

(五)本办法有效期限。在实施过程中,与原有县科技奖励相关政策重复的,按本办法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同一企业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取得同一类型多项奖励项目资格的按最高金额计算,不重复计奖。

本办法与《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安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6〕45号)接续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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