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伊川县惠企政策汇编科技类(科工局)
1.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配套奖励;对省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的,直接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迁入我省上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至2亿元(含)的企业奖励50万元,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市政策: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县政策: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的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外地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并正常运营一年后按照新认定标准进行奖励;对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入库之日起1年内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标准且增速较快的,县财政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
2.创新主体支持政策
省政策:(1)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入库的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省财政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新龙头企业,每年给予最高400万元资金补贴。
(2)对创新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每个项目奖励额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3)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环保“白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实行环保免检政策,不影响企业正常研发生产。
市政策:(1)对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驻洛高校及市外高校驻洛分支机构开展高校专家领衔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共建高校专家工作室,每新建一家高校专家工作室,市财政给予专家所在单位3万元一次性奖励。
(3)企业首次获得省级瞪羚企业资格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认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县区从没有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高成长性企业作为独角兽种子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在金融、人才、土地等方面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县区财政资金奖励,市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培育达到准独角兽企业标准的,市财政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培育达到独角兽企业标准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县政策:(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瞪羚企业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3.创新创业载体支持政策
市政策:(1)对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化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市财政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市财政分别给予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优秀专业化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创新创业大赛,市财政按照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大赛资金的额度进行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政府主导(受市政府委托)的创新创业大赛,市财政全额负担相关费用。对我市主办(承办)或国家部委、省直厅局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洛阳市、注册成立公司满一年并获得所在县区财政支持的,市财政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县政策:(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县财政分别给予业主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新批准或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县财政给予业主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在异地新建且被当地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创新平台且研发成果在我县实现转化的,享受本条款相应奖补政策。
(2)对首次获评省级、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主办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于高校院所和知名企业来伊设立的分支机构并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且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依据建设规模和对我县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县财政给予业主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其中中试基地(车间)按照重点实验室的奖励标准执行。
(3)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县财政分别给予业主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根据首年度考核结果,县财政分别给予业主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经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述孵化载体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孵化1户创业实体,县财政给予孵化载体业主1万元一次性奖励。
4.科学技术奖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由500万元/人调整为8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标准由100万元/项调整为150万元/项,一等奖奖金标准由20万元/项调整为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标准由10万元/项调整为15万元/项。
省政策: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标准为300万元/人,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标准为:一等奖50万元/项、二等奖3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人员给予省级配套奖励。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配套奖励的奖金全部属获奖人所得。
市政策: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的,市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省奖励额5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500万元/项、一等奖10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75万元/项。我市域内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市财政给予国家奖励额2倍的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200万元/项、一等奖4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获奖团队(资金分配办法由团队成员协商确定)。
5.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政策
省政策: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项目,达到一定体量的可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并按照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联合承担并获得国家重大项目立项的,按照国家拨付经费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市政策:(1)单个重大专项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于事关全市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重点支持,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2)市财政科技经费对揭榜挂帅项目的主要出资方进行补贴,技术攻关类项目补贴需求方,成果转化类项目补贴揭榜方。按照项目研发经费总额的20%给予资金资助,对单个项目市财政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于事关全市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给予重点支持。
县政策:(1)对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高技术产业发展、扶持企业自主创新、先进制造业发展等项目资金的企业,县财政按1:1的比例跟进支持,最高50万元。
(2)对解决市级以上“卡脖子”或“揭榜挂帅”技术的企业,按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补贴;对承担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县财政按项目研发费用的50%,最高30万元。
(3)每年择优选取10到20个企业解决技术瓶颈研发的项目,县财政按研发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配套、最高50万元。
6.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支持政策
国家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县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7.科技金融“科技贷”支持政策
省政策:(1)合作银行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重新申报结果未确定前可按上年度资格和条件继续享受相关待遇)提供贷款,其实物资产抵质押一般情况下不高于贷款(授信)金额的30%(单一实物资产超过30%的除外),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息1.3倍(可按同期LPR换算)的业务(以下简称“科技贷”业务)。
(2)省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贷”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不超过60%的损失补偿,其中为营业(销售)收入2000万以下的科技型企业贷款和无抵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按60%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2000—5000万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50%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5000万—1亿元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40%进行损失补偿;为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按30%进行损失补偿。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原则上以上年度数据为准,每年6月1日前申请的企业可采用上上年度数据。单笔最高补偿500万元。
市政策: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河洛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
县政策:由县财政发起,设置不少于5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科技信贷支持。其中:对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物资产抵押不高于融资额30%;对利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础利率80%给予一次性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依靠贷款融资实施并通过政府立项认定的科技项目,县财政给予50%贴息;科技企业参加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揭榜险”等科技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10%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8.技术转移、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省政策:(1)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给予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省财政给予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给予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政策:(1)企业(技术吸纳方/买方)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单个技术合同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技术输出方/卖方)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技术交易额超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促成市内外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4)在洛阳市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实施项目研发时,由市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服务,盘活大型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等研发活动。项目单位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超过申报项目研发投入的30%,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项目单位每年度兑现科技创新券资金总额最高30万元。
县政策:(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业主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对国家部委举办的国家级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我县的,按照项目投资额,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转化资金支持。
(3)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转化。
(4)对于龙头企业研发推广的能够带动整个产业升级的技术成果,给予龙头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9.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支持政策
市政策:(1)支持高校院所按照“先确权、后转化”模式,与成果完成人(团队)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
(2)允许高校院所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洛实施职务成果转移转化的,所获收益可按约定比例(不低于80%)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3)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业(技术输出方/卖方)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市财政可给予1%的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技术交易额超1亿元的,可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并向市内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给予高校院所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鼓励企业(技术吸纳方/买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单个技术合同奖励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10.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支持政策
市政策:(1)支持疫情防控,常见病、多发病、恶性肿瘤及精神疾病的诊断、检测和防治,中医诊疗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单个重点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
(2)围绕自创区等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等开展战略性研究,单个重点项目支持2—3万元,事关全市发展的重要研究项目支持额度可提高至5万元。
(3)支持开展食品安全、平安建设、气象、消防等公共安全技术方面的研究,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
(4)支持乡村振兴公益专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30万元。
(5)支持解决制约我市产业体系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问题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
11.百名科技人才入企支持政策
市政策:对入企科技人才实施挂职综合考核奖励,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表彰奖励,并授予“洛阳市服务企业优秀科技人才”称号,市科技局将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计划。
县政策:(1)对引进长江学者、中原学者且在伊年服务3个月以上的,县财政给予引进企业一次性5万元薪酬补助;对引进博士、教授、教授级高工等且在伊年服务10个月以上的,县财政给予引进企业一次性1万元的薪酬补助。
(2)企业人才机构。对企业在本地或异地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运行正常的1年以上的,县财政对设站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科技特派员。对按照产业需求选派且经考核合格后的县科技特派员团队、县科技特派员,县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1万元经费资助。对已获得上级资助的,县财政不再重复资助。
(4)企业家学历提升。对新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企业家,县财政给予30%的学费补助。
1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支持政策
县政策:(1)对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1000元、1500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省、市知识产权强企称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3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研制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企业,县财政按照其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万元;对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向科技资源共享单位租赁100万元以上研发设备的企业,县财政按租赁价格的10%、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贴息支持。
(3)对首次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企业,经认定后,县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实施或引进的科技项目,其奖补政策按照上述“科技项目”条款执行。
(4)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首次获批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13.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县政策:(1)对首次获得军工三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外地搬迁入驻的上述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依法纳税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的,按首次获得标准对待。
(2)军民融合企业。对新获评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企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外地搬迁入驻的上述企业,按新获评标准对待。
14. 股权投资机构
县政策:对当年投资我县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县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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